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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洲A:2024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5-26 17:09:53

关于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会
法 律 意 见 书
琼泰律非字(2025)第 129 号
致: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魏莱、唐艺娟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 2025 年 4 月 28 日召开的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2025 年第五次会议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 2025 年 5 月 26 日召开公司 2024 年度股东会,
并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本次股东会通知。
2、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6 日 14:30 时在海南省海口
市航安一街 5 号海口美兰国际机场酒店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5 年 5 月 26 日 9:15 时~15:00 时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交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 2025 年 5 月 26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时。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115 人,代表股份87,002,02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3681%。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0人,代表股份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115 人,代表股份 87,002,02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0.3681%。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14 人,代表股份 26,012,02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0999%。其中,通过
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14 人,代表股份 26,012,022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3.0999%。
经查验,本次无股东(或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通
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
证其股东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没有新提案提出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会无临时提案,本次股东会审议
的提案与本次股东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以记名投票方式,就会议通
知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如下提案:
1、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87,002,022 86,801,021 99.7690% 188,301 0.2164% 12,700 0.0146%
2、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87,002,022 86,799,821 99.7676% 188,301 0.2164% 13,900 0.0160%
3、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87,002,022 86,799,821 99.7676% 188,301 0.2164% 13,900 0.0160%
4、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87,002,022 85,945,521 98.7857% 1,042,601 1.1984% 13,900 0.016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26,012,022 24,955,521 95.9384% 1,042,601 4.0082% 13,900 0.0534%
5、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
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提案;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87,002,022 86,796,421 99.7637% 191,701 0.2203% 13,900 0.016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26,012,022 25,806,421 99.2096% 191,701 0.7370% 13,900 0.0534%
6、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
记的提案;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87,002,022 86,799,221 99.7669% 188,401 0.2165% 14,400 0.016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26,012,022 25,809,221 99.2204% 188,401 0.7243% 14,400 0.0554%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第 5、第 6 项提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就上述第 4 至 6 提案,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均进行了单
独计票,并将计票结果公开披露;上述第 5 提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未参加本次股东会本项议案的表决。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其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召集,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对提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见证律师 :
2025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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