熙菱信息: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北京资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24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
公告时间:2025-05-23 20:19:39
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资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24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
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资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024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
目录 页次
一、 专项审核报告 1-2
二、 2024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 1-2
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资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024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5]第 ZA52683 号
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我们接受委托,审核了后附的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熙菱信息)管理层编制的《关于北京资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024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
一、 管理层的责任
熙菱信息管理层(以下简称:管理层)的责任是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024 年修订)》(深证上〔2024〕397 号)的有关规定编制《关于北京资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024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熙菱信息《关于北京资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024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发表审核意见。
三、 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
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审核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审核工作,以对熙菱信息《关于北京资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024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审核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检查会计记录、重新计算相关项目金额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四、 审核结论
我们认为,熙菱信息《关于北京资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024 年
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024 年修订)》(深证上〔2024〕397 号)的有关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北京资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024 年度业绩相关承诺完成情况。
五、 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专项审核报告仅供熙菱信息用于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 上海 二 O 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资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024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2024 年修订)》(深证上〔2024〕397 号)的有关规定,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熙菱信息”)编制了《关于北京资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024 年
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具体情况如下:
一、 股权收购的基本情况
熙菱信息于 2024 年 10 月与丰县数一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新沂
数一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吴伟、扬州市富海引江新经济创业投资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六脉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渤海创富证券投资有限公
司及上海恒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交易对方”)分别签订《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协议》,约定熙菱信息以人民币 13,065 万元收购交易对方持有的北京资采信息
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资采”)合计 67%股权。吴伟对本次交易总价承担业
绩对赌责任。
2025 年 1 月,熙菱信息实现对北京资采的控制。
二、 业绩承诺的相关情况
(一) 业绩承诺基本情况
根据熙菱信息与吴伟签订的《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吴伟承诺北京资采 2024 年
度、2025 年度、2026 年度及 2027 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不低于 1,700.00 万元、2,100.00 万元、2,800.00
万元及 3,000.00 万元。
(二) 业绩补偿方案
根据熙菱信息与吴伟签订的《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如在承诺期内当期末累计未
能实现承诺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
利润孰低为准),则吴伟应在该年度熙菱信息审计报告在指定媒体披露后的 10 个工
作日内,向熙菱信息予以现金补偿。
当期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际净利润)
÷业绩承诺期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交易总价-累计已补偿金额。
在逐年补偿的情况下,各年计算的应补偿金额小于 0 时,按 0 取值,即已经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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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不冲回。
熙菱信息有权要求吴伟对当期应承担的补偿金额予以全额补偿,应当以现金方式进
行补偿,补偿金额总计不超过熙菱信息本次交易中支付的交易总价 13,065 万元。
(三) 超额业绩奖励
根据熙菱信息与吴伟签订的《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如北京资采在承诺期内累计
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高于
9,600 万元且在承诺期内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累计值不低于 8,160 万元,则在承诺期
最后一个会计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出具日后 60 日内,由熙菱信息或熙菱信息通过
北京资采以累计超额完成部分的 30%,通过现金形式向吴伟及其认可的管理层实施
奖励,具体分配由熙菱信息和吴伟共同决定。计算公式如下:
超额业绩奖励金额=(北京资采在承诺期内累计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 -
9,600 万元)*30%
如前述超额业绩奖励金额超过本次交易中熙菱信息支付的交易总价的 20%,则以熙
菱信息支付的交易总价的 20%为限向吴伟及其认可的管理层实施奖励。
三、 业绩承诺实现情况
承诺实现归属于母公司的净 实际实现归属于母公司的净 是否实
期间 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差异金额 现业绩
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承诺
2024 年度 1,700.00 万元 1,803.33 万元 103.33 万元 是
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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