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摩高科: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5月)
公告时间:2025-05-23 20:15:47
北京北摩高科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年5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北摩高科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北京北摩高科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并且是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证券事务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管 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 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 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公
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公司规定的重大 事项和内幕信息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在当日以电话、邮件、传真等方 式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信息知情人应当配合公司证券事务部做 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 价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
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证券交易活
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 公开的信息,《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项属于内 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二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相
关人员。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 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因所担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 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 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
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
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 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 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 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 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时,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 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外,还应当制作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 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 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 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二条 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
露重组事项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 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
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1、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或责任人应当当日内以电话、邮件、传真等方式告知公司证券事务部。证券事务部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2、证券事务部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3、证券事务部核实无误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为 10 年。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处理内幕信息相关事项时,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严格控制 内幕信息的知悉范围及传递环节,简化决策程序,缩短决策时限,在内幕信息公 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同时杜绝无关人员接触到内幕 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内幕信息相关事项的决策或研究
论证,原则上应在公司股票停牌后或非交易时间进行;在组织涉及内幕信息相 关事项的会议、业务咨询、调研讨论、工作部署等研究论证时,应当采取保密措 施,对所有参加人员作出详细书面记载,并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