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摩高科:公司章程修正案(2025年5月)
公告时间:2025-05-23 20:15:47
北京北摩高科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2025 年 5 月)
北京北摩高科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会议审议通过,根据最新修订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如下:
1、将《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订为“股东会”;
2、删除《公司章程》第七章“监事会”的内容;
3、除上述调整外,《公司章程》其余修订具体如下:
原文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北摩高科摩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北摩高科摩擦材
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 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 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和其 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他有关规定,制定《北京北摩高科摩擦 规范运作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北京北摩高科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 “本章程”)。
司章程》(以下简称“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批准成 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北京市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北京市 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工商行政管理局昌平分局注册登记, 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114750127772G。
91110114750127772G。
第三条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3 日 第三条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3 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 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
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754 万股, 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754 万股,
于 2020 年 4 月 2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 于 2020 年 4 月 2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小板上市。 所上市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主动退
市除外),公司股票将进入全国中小企
业份转让系统进行转让。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董事的董
事或者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或更换。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新增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第十条 公司的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 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师、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新增 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
件。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开发、销售摩擦材料及制品;货物 围:开发、销售摩擦材料及制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开 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开发、销售航空刹车机轮及组件、飞机机 发、销售航空刹车机轮及组件、飞机机轮刹车系统、飞机起落架及其零件;销 轮刹车系统、飞机起落架及其零件;销售高性能刹车盘机摩擦片;产品设计; 售高性能刹车盘机摩擦片;产品设计;技术服务;出租商业用房、办公用房; 技术服务;出租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制造飞机着陆系统及航空部件(限分 制造飞机着陆系统及航空部件(限分支机构经营);生产高性能刹车盘机摩 支机构经营)的开发、试验、销售、维
擦片;民用航空器维修。(企业依法自 修;生产高性能刹车盘机摩擦片;电机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民用 的开发、生产(限分支机构经营)、销航空器维修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售;民用航空器维修。技术服务、技术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 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企业依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 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民用航空器维修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
(以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定为准)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
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
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以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定为准)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遵循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
同价额。 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1.0 元。 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条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
第十八条 公司的发起人及其持有的
数为 10,000 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
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形式和出资时
为人民币 1.00 元。公司的发起人及其
间具体如下表:
持有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形式和
序 发 持 股 数 持股比 出 出
出资时间具体如下表:
号 起 (万股) 例(%) 资 资 发
人 形 时 起
名 式 间 人 出 出
称 序 名 持 股 数 持股比 资 资
或 号 称 (万股) 例(%) 形 时
姓 或 式 间
名 姓
净 201 名
王 资 6 净 201
5266.816 52.668
1 淑 产 年 王 资 6
2 2 5266.816 52.668
敏 折 6 1 淑 产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