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摩高科: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5月)
公告时间:2025-05-23 20:15:47
北京北摩高科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年5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完善内部控
制,促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第 1101 号——内部审计基本准则(2023 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北摩高科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对公司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
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公开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其内部审计活动,促进公司不断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促进公司总体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审
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公司在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审计部,负责日常审计工作的组织实
施,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价。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审计委员会的指导,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 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专职负责审计部的管理工作,审计部负责
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公司审计部负责人应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学历、职称及工作经历、并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第八条 审计部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
若干名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
第九条 根据审计具体项目需要,审计部可临时聘任一定数量的兼职审计
人员,包括审计专业以外的专家和专业人员作为特邀审计员参加特定审计项目的实施工作。
第十条 审计方式分为外聘中介机构实施审计和内部审计部门实施审计,
内部审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选择审计方式。除涉密事项外,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
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责包括: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
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协助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及时识别、系统分析经营活动中与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内部和外部风险,确定相应的风险承受度,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
(五)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六)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1.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2.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七)在本制度框架内,建立健全包括各项内部审计项目实施细则和具体规范在内的内部审计制度体系;
(八)对严重违反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或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行为进行专项审计;
(九)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关对本公司进行审计;
(十)完成审计委员会和公司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权限有:
(一)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报送审计期间内有关经营管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被审计对象内部管理制度、岗位职责与分工的书面文件,会计账簿、凭证、报表、开户银行对账单、预算和决算等财务资料,相关业务合同、协议等,各项资产证明、股权证明,各项债权的对方确认函,与客户往来的重要文件,重要经营决策文件(包括董事会、股东会决议、记录及公告文件等)其他相关资料;
(二)有权参加由公司管理层或董事会举行的与内部审计机构职责相关的会议,有权召开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会议;
(三)就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被审计对象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四)对正在进行的违反财经法规、公司制度和严重失职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管理层汇报,经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提出纠正处理意见;
(五)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公司制度和严重失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六)出具内部审计报告,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七)有权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风险或重大控制薄弱环节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进行持续监测;
(八)在审计过程中发现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审计部有权暂时予以封存。
第四章 内部审计职责的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事务相关的所有
业务环节。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 审计部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
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公开事务、内部控制检查与评价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六条 审计部应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
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与存放、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应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在检
查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
(二)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
第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
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十九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
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
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人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四)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五)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六)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
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