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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达股份: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23 19:58:15

证券代码:000652 证券简称:泰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5-48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5 月 23 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5 年 5 月 23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3 日 9:15~15:00 的
任意时间。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报告厅(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二
大街 62 号 MSD-B1 座 15 层 1503)。
3.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主持人:董事孙国强先生。董事长周志远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出席,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孙国强先生主持会议。
6.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总体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280 人,代表股份 500,285,85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9045%。
2.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人,代表股份486,659,1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9810%。
3. 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279 人,代表股份 13,626,755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235%。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补选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97,524,3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480%;反对 2,25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08%;弃权 506,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12%。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865,2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9.7347%;反对 2,25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6.5491%;弃权 506,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7162%。
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关于选举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97,520,1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472%;反对 2,226,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50%;弃权 539,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7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861,0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9.7039%;反对 2,226,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6.3362%;弃权 539,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9599%。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关于补选第十一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97,577,9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587%;反对 2,20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11%;弃权 50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01%。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918,8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0.1281%;反对 2,206,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6.1953%;弃权 50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6766%。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成添翼、姚童童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贵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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