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莱得: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23 19:39:41
证券代码:301353 证券简称:普莱得 公告编号:2025-016
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5 月 23 日(星期五)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5 年 5 月 23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 月 23 日 9:15—15:00 期
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工业开发区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杨伟明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62 人,代表股份
53,568,92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72.4516%。
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6 人,代表股份51,0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68.977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6 人,代表股份 2,568,92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
份的 3.474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56 人,代表股份 2,568,92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474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6 人,代表股份 2,568,92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总股份的 3.4745%。
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3,564,0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09%;反对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54%;弃权 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37%。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564,02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093%;反对 2,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129%;弃权 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779%。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作了 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3,564,0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09%;反对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54%;弃权 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37%。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564,02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093%;反对 2,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129%;弃权 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779%。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3,564,0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09%;反对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54%;弃权 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37%。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564,02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093%;反对 2,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129%;弃权 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779%。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3,564,0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09%;反对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54%;弃权 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37%。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564,02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093%;反对 2,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129%;弃权 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779%。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3,566,0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46%;反对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5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566,02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871%;反对 2,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12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确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4 年度薪酬及拟定 2025 年
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59,0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6146%;反对 5,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2024%;弃权 4,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83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559,02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6146%;反对 5,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2024%;弃权 4,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830%。
关联股东杨伟明、韩挺、金华市诚昊电器有限公司、金华科隆塑胶有限公司、金华卓屹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金华亿和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数 51,000,000 股。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确认监事 2024 年度薪酬及拟定 2025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53,559,0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15%;反对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97%;弃权 4,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88%。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559,02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6146%;反对 5,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2024%;弃权 4,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830%。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3,564,0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09%;反对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54%;弃权 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37%。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564,02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093%;反对 2,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129%;弃权 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779%。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3,564,0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09%;反对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54%;弃权 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37%。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564,02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093%;反对 2,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129%;弃权 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779%。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许鸿基律师和吴若安律师见证并出具了《上
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议案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三、备查文件
1、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