晟楠科技: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晟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5-23 19:0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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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晟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5】第 0270 号
致:江苏晟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晟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江苏晟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
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公司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江苏晟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2 日下午 14:30 在江苏晟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十五楼会议室(江苏省泰兴市城东工业园区科创路 1 号)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叶学俊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1 日 15:00——2025 年 5 月 22 日 15:00,登记
在册的部分股东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本次会议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8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53,886,078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68%。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50,301,42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71%。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股权登记日 2025 年 5 月 19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共计 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3,584,6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7%。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3,634,7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3%。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53,886,078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53,886,078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53,886,078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53,886,078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53,886,078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53,886,078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53,886,078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634,75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关联股东叶学俊、叶楠、苏梅、泰兴市福晟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对该议案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53,886,078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53,886,078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634,75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11、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