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康生物: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集萃药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公告时间:2025-05-23 18:30:57
证券简称:药康生物 证券代码:688046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江苏集萃药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
授予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5 年 5 月
目 录
一、释义...... 3
二、声明...... 4
三、基本假设...... 5
四、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6
五、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 10
一、释义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文义载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药康生物、公司、上市公司 指 江苏集萃药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股权激励计划 指 江苏集萃药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 指 《江苏集萃药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集萃药康生物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本报告 指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
问报告
本独立财务顾问 指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增值权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一定条件下通过模拟股票市场价格变化的方式,
获得由公司支付的兑付价格与行权价格之间差额的权利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增值权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
干员工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增值权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价格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增值权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得公司股份
的价格
有效期 指 自股票增值权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增值权全部行权或作
废失效之日止
可行权日 指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兑付价格 指 每批次股票增值权可行权日当天公司 A 股普通股的股票收盘价,且最
高不得超过 20元/股
行权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增值权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 指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
《公司章程》 指 《江苏集萃药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注:1、本报告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
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报告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药康生物提供,本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任何遗漏,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激励计划对药康生物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药康生物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相关公司财务报告,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准确;
(四)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本激励计划的审批程序
本激励计划已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1、2025年3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集萃药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江苏集萃药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增值权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时 2025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已事前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2、2025年3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集萃药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集萃药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查公司<2025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5 年 3 月 25 日至 2025 年 4 月 3 日,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
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5 年 4 月 9 日,公司公告了《江苏集萃药康生物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5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5 年 4 月 21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江苏集萃药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集萃药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增值权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25 年 5 月 22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增值权的议案》。公司同日召开第二届
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议案,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增值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止本报告出具日,药康生物授予激励对象股票增值权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鉴于公司 2025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原确定的激励对象财务总监徐崇博及
外籍员工 1 人,因个人原因离职而不符合激励对象的资格。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将上述对象获授的股票增值权作废。调整后,
公司激励对象由 27 人调整为 25 人,股票增值权数量由 54.60 万份调整为 43.60
万份。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三)本次股票增值权授予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1、股票增值权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增值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增值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获授股票增值权的激励对象均未发 生或不属于上述两条任一情况。综上所述,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成就,激励 对象可获授股票增值权。
(四)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情况
1、授予日:2025 年 5 月 22 日
2、授予数量:43.60 万份
3、授予人数:25 人
4、行权价格:7.12 元/股
5、股票来源:股票增值权不涉及到实际股份,以公司人民币 A股普通股股
票作为虚拟股票标的
6、有效期、等待期和行权安排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增值权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增 值权全部行权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
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权日在每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