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华翔:2024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5-23 18:05:3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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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 修订)》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
期已超过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3 日下午 14:30 在浙江象山西周镇华翔山庄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3 日上午 9:15-9:25、9:30-
11:30 以及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5 年 5 月 23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75,910,75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190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确认,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8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54,358,8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794%。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429,916,15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79%;反对 259,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04%;弃权 93,62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18%。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6,218,09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753%;反对 259,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4592%;弃权 93,62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55%。
2.审议通过《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29,915,35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77%;反对 257,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98%;弃权 96,82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5%。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6,217,29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739%;反对 257,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4550%;弃权 96,82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11%。
3.审议通过《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29,907,25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58%;反对 267,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23%;弃权 94,42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19%。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6,209,19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595%;反对 267,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4736%;弃权 94,42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69%。
4.审议通过《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29,907,15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58%;反对 268,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23%;弃权 94,42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19%。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6,209,09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594%;反对 268,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4737%;弃权 94,42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69%。
5.审议通过《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429,961,15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83%;反对 270,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29%;弃权 37,92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8%。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6,263,09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548%;反对 270,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4782%;弃权 37,92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70%。
6.审议通过《关于同意继续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6,083,19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1368%;反对 409,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7233%;弃权 79,12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99%。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6,083,19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368%;反对 409,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7233%;弃权 79,12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99%。
上述议案,关联股东宁波峰梅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周晓峰、象山联众投资有限公司、张松梅回避表决。
7.审议通过《关于确认 2024 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6,080,99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1329%;反对 467,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8255%;弃
权 23,52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1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6,080,99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329%;反对 467,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8255%;弃权 23,52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16%。
上述议案,关联股东宁波峰梅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周晓峰、象山联众投资有限公司、张松梅回避表决。
8.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29,784,45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73%;反对 390,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07%;弃权 94,82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6,086,39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425%;反对 390,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6899%;弃权 94,82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76%。
9.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6,116,69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1960%;反对 415,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7336%;弃权 39,82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6,116,69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960%;反对 415,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7336%;弃权 39,82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04%。
上述议案,关联股东宁波峰梅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周晓峰、象山联众投资有限公司、张松梅回避表决。
10.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29,808,75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29%;反对 412,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59%;弃
权 48,22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6,110,699 股,占出席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