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星发展: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5-23 17:44:38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年度股
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于 2025 年 5 月 23 日 14:30 在山东省
青岛市市北区济阳路 8 号,青岛红星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经公司聘请委派吴静律师、薛梦溪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议案,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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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议案,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1.1 2025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议案,并
于 2025 年 4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上以公
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决定于 2025年 5 月 23 日召开本次股东会。
1.2 经本所律师核查,在上述公告中已经列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
的时间、会议地点、会议议程、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等事项。本次股东会已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各股东。
1.3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2.1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2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3 日 14:30 在山东省
青岛市市北区济阳路 8 号,青岛红星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楼会议室举行。
2.3 本次股东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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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起止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3 日-2025 年 5 月 23 日,通过交易系
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2.4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公
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本次股东会通知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3.1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计 2 人,代表股份 124,275,05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4303%。
3.2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在本次股东会网
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投票的股东共 22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147,61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158%。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共 22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28,422,6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6461%。
3.3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
师等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3.4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4.1 本次股东会的议案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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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董事会 2024 年度工作报告
(2)公司监事会 2024 年度工作报告
(3)公司独立董事 2024 年度述职报告
(4)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全文和摘要
(5)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6)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7)关于授权董事会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8)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9)公司预计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总金额
(10)确定公司董事 2024 年度报酬
(11)确定公司监事 2024 年度报酬
(1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
(13)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2025 年修订)
(14)《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 年修订)
(15)《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 年修订)
(16)《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 年修订)
4.2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上述议案中的议案 1、3-10、12-16 已经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告,议案 2、11 已经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告,议案 1-16 及相关资料已
于 2025 年 4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会议
资料已于 2025 年 4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4.3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未发生修改、变更、取消和新
增其它议案情形。
4.4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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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与提案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5.1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本次股东会议案均采取非累积投票制,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形成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5.2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1)公司董事会 2024 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28,091,56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7421%;反对 285,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19%;弃权 46,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0%。
本议案获通过。
(2)公司监事会 2024 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28,090,46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7413%;反对 286,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27%;弃权 46,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0%。
本议案获通过。
(3)公司独立董事 2024 年度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28,061,76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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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股份总数的 99.7189%;反对 286,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27%;弃权 74,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84%。
本议案获通过。
(4)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全文和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128,078,86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7322%;反对 299,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34%;弃权 44,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4%。
本议案获通过。
(5)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28,091,46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7421%;反对 299,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34%;弃权 31,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5%。
本议案获通过。
(6)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8,072,96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7276%;反对 345,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88%;弃权 4,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847,912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6690%;反对34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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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61%;弃权 4,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49%。
本议案获通过。
(7)关于授权董事会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表决结果:同意 128,095,36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7451%;反对 321,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05%;弃权 5,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870,312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2027%;反对321,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638%;弃权 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35%。
本议案获通过。
(8)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表决结果:同意 128,115,46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7607%;反对 275,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47%;弃权 31,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6%。
本议案获通过。
(9)公司预计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总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