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宝新能: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23 17:37:40
证券代码:301327 证券简称:华宝新能 公告编号:2025-029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或“华宝新能”)分别于2025年4月24日、2025年5月1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资金用途及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变更募投项目“品牌数字化建设项目”的部分资金用途及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数字零碳产业园项目”(暂定名,项目名称以实际建成后命名为准),同时新增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用于“数字零碳产业园项目”的募集资金存储、使用与管理,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对象具体办理相关事宜。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作为“数字零碳产业园项目”的实施主体,已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项目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使用与管理,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175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4,541,666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37.5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828,645,675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234,049,270.55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594,596,404.45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9月13日全部到位,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审验,并出具了《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健验字[2022]第3-90号)。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开设了募集资金专户,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22年10月12日、2024年4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2)、《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5)。
三、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专户余额 专户用途
(元)
深圳市华宝新能 中国建设银行股 数字零碳产业园
源股份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深圳 44250100017700005782 0.00 项目
大浪支行注
合计 0.00 -
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大浪支行是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的下级支行,按照建行内部权限管理的相关要求,与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银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
四、《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乙方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丙方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数字零碳产业园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
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徐征、张桐赈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五、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