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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尔股份:关联(连)交易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公告时间:2025-05-23 17:31:55
豪威集成电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连)交易管理制度
(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二〇二五年五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关联人......2
第三章 关联交易事项......5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回避措施......8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审议......10
第六章 关联交易的价格......15
第七章 法律责任......16
第八章 附则......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豪威集成电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豪威集成电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交易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
(二)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
(四)对于必需的关联交易,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加以规范;
(五)在必需的关联交易中,关联股东和关联董事应当执行《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回避表决制度;
(六)处理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不得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是否损害股东权益,应尊重独立董事的意见,必要时聘请专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审计,或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第四条 公司资产属于公司所有,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执行本管理制度,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关联交易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特别注意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与公司业务无关的借款。

第二章 关联人
第五条 公司关联方人包括符合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定义的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及《香港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关连人士。
第六条 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七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第七条 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六条第(一)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包括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
第八条 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制度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九条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除其所规定的例外情况之外,公司的关连人士通常包括以下各方:
(一)公司或其附属公司的每一名董事(包括在过去 12 个月内曾是公司或及其附属公司董事的人士)、监事、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指有权在公司或其附属公司的任何股东大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 10%或以上投票权的人士)(以下简称“基本关连人士”);
(二)上述第(一)项中任何基本关连人士的任何“联系人”,包括:
1、在基本关连人士为个人的情况下:
(1)其配偶;其本人(或其配偶)未满 18 岁的(亲生或领养)子女或继子女(各称“直系家属”);
(2)以其本人或其直系家属为受益人(或如属全权信托,以其所知是全权托管的对象)的任何信托中,具有受托人身份的受托人(该信托不包括为广泛的参与者而成立的雇员股份计划或职业退休保障计划,而关连人士于该计划的合计权益少于 30%)(以下简称“受托人”);或
(3)其本人、其直系家属及/或受托人(个别或共同)直接或间接持有的30%受控公司,或该公司旗下任何附属公司;或
(4)与其同居俨如配偶的人士,或其子女、继子女、父母、继父母、兄弟、
继兄弟、姐妹或继姐妹(各称“家属”);或
(5)由家属(个别或共同)直接或间接持有或由家属连同其本人、其直系家属及/或受托人持有占多数控制权的公司,或该公司旗下任何附属公司;或
(6)如其本人、其直系家属及/或受托人共同直接或间接持有以合作式或合同式合营公司(不论该合营公司是否属独立法人)的出缴资本或资产或根据合同应占合营公司的盈利或其他收益 30%(或中国法律规定的其他百分比,而该百分比是触发进行强制性公开要约,或确立对企业法律上或管理上的控制所需的数额)或以上的权益,该合营公司的任何合营伙伴。
2、在基本关连人士为一家公司的情况下:
(1)其附属公司或控股公司,或该控股公司的同系附属公司;
(2)以该公司为受益人(或如属全权信托,以其所知是全权托管的对象)的任何信托中,具有受托人身份的受托人(以下简称“受托人”);或
(3)该公司、以上第(1)段所述的公司及/或受托人(个别或共同)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30%受控公司,或该 30%受控公司旗下任何附属公司;或
(4)如该公司、其任何附属公司、控股公司或控股公司的同系附属公司及/或受托人共同直接或间接持有以合作式或合同式合营公司(不论该合营公司是否属独立法人)的出缴资本或资产或根据合同应占合营公司的盈利或其他收益30%(或中国法律规定的其他百分比,而该百分比是触发进行强制性公开要约,或确立对企业法律上或管理上的控制所需的数额)或以上的权益,该合营公司的任何合营伙伴。
(三)关连附属公司,包括:
1、符合下列情况之公司旗下非全资附属公司:即公司层面的关连人士可在该附属公司的股东大会上个别或共同行使 10%或以上的表决权;该 10%水平不包括该关连人士透过公司持有该附属公司的任何间接权益;或
2、以上第 1 段所述非全资附属公司旗下任何附属公司。
(四)被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视为有关连
的人士。
以上关连人士、附属公司、联系人 30%受控公司等有关术语和范围以经不时修订的《香港上市规则》中的定义为准。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关连人士的信息收集与管理,确认公司的关连人士名单、信息,向董事会报告,及时向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公布其所确认的关连人士。
第十条 基本关连人士并不包括公司旗下非重大附属公司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员、主要股东或监事。就此而言:
(一)“非重大附属公司”指一家附属公司,其总资产、盈利及收益相较于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而言均符合以下条件:
1、最近三个财政年度(或如涉及的财政年度少于三年,则由该附属公司注册或成立日开始计算)的有关百分比率每年均少于 10%;或
2、最近一个财政年度的有关百分比率少于 5%。
(二)如有关人士与公司旗下两家或两家以上的附属公司有关连,香港联交所会将该等附属公司的总资产、盈利及收益合计,以决定它们综合起来是否属公司的“非重大附属公司”;及
(三)计算相关的百分比率时,该等附属公司 100%的总资产、盈利及收益会用作为计算基准。若计算出来的百分比率出现异常结果,香港联交所或不予理会有关计算,而改为考虑公司所提供的替代测试。
第三章 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一条 根据《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本制度所称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担保以及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等。
第十二条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关连交易是指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与关连人士进行的交易,以及与第三方进行的指定类别交易,而该指定类别交易可令关连人士透过其于交易所涉及的实体的权益而获得利益。有关交易可以是一次性的交易或持续性的交易。
上述交易包括资本性质和收益性质的交易,不论该交易是否在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日常业务中进行。包括以下类别的交易:

(一)公司或其附属公司购入或者出售资产,包括视作出售事项;
(二)公司或其附属公司授出、接受、行使、转让或终止一项选择权,以购入或出售资产,又或认购证券(若按原来签订的协议条款终止一项选择权,而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对终止一事并无酌情权,则终止选择权并不属一项交易);或公司或其附属公司决定不行使选择权,以购入或出售资产,又或认购证券;
(三)签订或终止融资租赁或营运租赁或分租;
(四)作出赔偿保证,或提供或接受财务资助。“财务资助”包括授予信贷、借出款项,或就贷款作出赔偿保证、担保或抵押;
(五)订立协议或安排以成立任何形式的合营公司(如以合伙或以公司成立)或进行任何其他形式的合营安排;
(六)发行公司或其附属公司的新证券,包括包销或分包销证券发行;
(七)提供、接受或共用服务;
(八)购入或提供原材料、半制成品及/或制成品;或
(九)《香港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种类的关连交易。
第十三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的资金往来,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不得要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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