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立佳: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23 15:43:46
证券代码:301037 证券简称:保立佳 公告编号:2025-025
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最新提供的预计担保额度不超过 35.71 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64.59%,其中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额度不超过 33.11 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23.48%,上述担保均为公司及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提供的担保。敬请广大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1 日、2025 年 5 月 16 日分别召开第四
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和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并通过《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公司及子公司拟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额度累计不超过人民币 35.71 亿元。上述担保额度的有效期为自 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未来十二个月内有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2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1)。
其中,公司为上海保立佳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供应链”)提供的担保额度累计不超过 3,950 万元;为上海保立
佳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立佳贸易”)提供的担保额度累
计不超过 26,650 万元。
上海新材料为上海供应链提供的担保额度累计不超过 1,000
万元;为保立佳贸易提供的担保额度累计不超过 6,500 万元;为
安徽保立佳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保立佳”)提供的
担保额度累计不超过 32,400 万元。
二、担保进展情况
根据经营发展需要,公司及子公司近日与相关银行签署对外
担保合同,为全资子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提供
序
担保方 被担保方 授信单位 担保金额
号
(万元)
1 上海供应链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 1,000
公司
2 保立佳贸易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 5,500
3 上海供应链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 1,000
4 上海新材料 保立佳贸易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 5,500
5 安徽保立佳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光支行 5,400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签订的
《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
2、主债务人:上海保立佳供应链有限公司;
3、保证人: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4、保证金额:人民币壹仟万元整;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债权人按照主合同或保证合同的约定提前收贷、或发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情况下主债务履行期提前届满时,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务提前届满之日起三年。
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认可和同意,保证人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公司与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
2、主债务人:上海保立佳贸易有限公司;
3、保证人: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4、保证金额:人民币伍仟伍佰万元整;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合同的,
保证人同意,无需再另行通知其或征求其同意,保证人将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下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三)上海新材料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签订的《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
2、主债务人:上海保立佳供应链有限公司;
3、保证人:上海保立佳新材料有限公司;
4、保证金额:人民币壹仟万元整;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债权人按照主合同或保证合同的约定提前收贷、或发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情况下主债务履行期提前届满时,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务提前届满之日起三年。
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认可和同意,保证人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上海新材料与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
2、主债务人:上海保立佳贸易有限公司;
3、保证人:上海保立佳新材料有限公司;
4、保证金额:人民币伍仟伍佰万元整;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合同的,保证人同意,无需再另行通知其或征求其同意,保证人将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下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五)上海新材料与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光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光支行;
2、主债务人:安徽保立佳新材料有限公司;
3、保证人:上海保立佳新材料有限公司;
4、保证金额:人民币伍仟肆佰万元整;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按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提供的担保,是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根据 2024 年年度股东会授权,本次担保金额在股东会审议的担保额度之内,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本次担保能够支持全资子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有序开展,保障其融资活动的顺利进行。上述全资子公司经营稳定,信用状况良好,公司能够对其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控,本次担保的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被担保对象未提供反担保。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 35.71 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64.59%。公司(不包含子公司)为子公司担保余额为 17.30 亿元,子公司为子公司担保余额为 3.83亿元,提供担保的总余额为 21.13 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334.07%。
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
情况,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担保金额等。
六、备查文件
(一)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签订的《保证合同》(担保对象为上海供应链);
(二)公司与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对象为保立佳贸易);
(三)上海新材料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签订的《保证合同》(担保对象为上海供应链);
(四)上海新材料与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对象为保立佳贸易);
(五)上海新材料与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光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对象为安徽保立佳)。
特此公告。
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 年 5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