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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迪克:2024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22 19:18:40

证券代码:300652 证券简称:雷迪克 公告编号:2025-035
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届次:2024年度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沈仁荣
4、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5、会议召开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5月22日(星期四)下午2:00。
网络投票时间: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2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2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9:15至2025年5月22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6、会议召开方式: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重复投票,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7、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区块春潮路89号公司会议室。
8、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63 人,代表股份 57,195,963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55.742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55,311,3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905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3 人,代表股份 1,884,5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36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6 人,代表股份 2,102,666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49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3 人,代表股份218,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26%。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3 人,代表股份 1,884,5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36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三、会议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57,193,3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5%;
反对 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5%;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00,0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63%;反对 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为通过。
2、审议《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57,193,3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5%;
反对 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5%;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00,0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63%;反对 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为通过。
3、审议《关于 2024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 57,193,3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5%;
反对 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5%;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00,0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63%;反对 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为通过。
4、审议《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 57,193,3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5%;
反对 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5%;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00,0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63%;反对 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为通过。
5、审议《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 57,193,3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5%;
反对 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5%;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00,0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63%;反对 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为通过。
6、审议《关于公司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同意 3,892,8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30%;
反对 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7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不计入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其中,关联股东杭州科坚控股有限公司、杭州福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聚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日照中益仁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益仁添益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沈仁荣、於彩君对此议案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数54,780,071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99,6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73%;反对 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2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为通过。
7、审议《关于 2025 年度非独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同意 57,192,9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8%;
反对 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2%;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99,6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73%;反对 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2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为通过。
8、审议《关于 2025 年度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同意 57,192,9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8%;
反对 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2%;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99,6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73%;反对 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2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为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对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并发表如下结论意见:
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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