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大催化: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公告时间:2025-05-22 18:56:32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上市公司 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 章魁
保荐代表人 付芋森
联系方式 021-68826801
联系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088 号紫竹国际大厦 23 楼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大催化”、“上市公司”、“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对凯大催化进行持续督导,现就 2024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概述
序号 工作要求 完成或督导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业务管理 国金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
制度,制定持续督导工作计划和实施方 导工作制度,并已根据上市公司的具体
1 案,就持续督导工作的主要内容、重点、 情况制定了相应的持续督导工作计划和
实施方式、步骤等做出完整、有效的安 安排。
排。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存在对 2023 年业
治理制度、财务内控制度(包括财务管 绩快报和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且未
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以及募集资金 及时修正、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募集资金
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和信息 情形等事项。
2 披露制度,督导上市公司按照规定履行 除上述情况外,上市公司已建立健全了
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审阅信息披 相关内控制度,及时履行了相关法律法
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保证制作、 规规定的信息披露及其他义务。
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和上市公司 保荐机构已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
向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和其他提交的文件进行事前审阅。
3 进行事前审阅,发现上市公司拟披露信 保荐机构督促公司对信息披露情况进行
息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 自查,发现 2023 年业绩快报、业绩预告
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 信息披露不准确,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募
披露事项的,应当要求公司进行更正或 集资金情形,保荐机构已要求公司进行
补充。上市公司拒不配合的,应当及时 整改、更正公告文件。上市公司已进行
向北交所报告,并发布风险揭示公告。 上述事项的整改与公告。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运作情况,充分了解 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
公司及其业务,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 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上市公司
4 不定期回访、查阅资料,列席股东会、 业务和日常情况,持续关注了上市公司
董事会等方式,关注公司日常经营、证 运作、证券交易和媒体报道情况,督促
券交易和媒体报道等情况,督促公司履 公司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本持续督导期间,2024 年 5 月,因业绩
快报、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且未及
时修正,财务数据错报,北京证券交易
所对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姚洪、林桂燕、
姚文轩给予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对上市公司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姚洪、林桂燕、姚文轩、鱼海容
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5 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北交所业 2024 年 9 月,因涉嫌信息披露违规,中
务规则,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对上
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姚洪、林桂燕、王陈
乐、姚文轩、鱼海容分别采取出具警示
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
诚信档案;
2025 年 3 月,上市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
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
除上述情形外,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严格
遵守北交所业务规则,并切实履行了其
所作出的承诺。
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披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
6 露、履行或者变更承诺事项,不符合中 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新增或变更承诺
国证监会和北交所有关规定的,及时提 的事项,履行承诺事项不存在不符合中
出督导意见,并督促相关主体进行补正。 国证监会和北交所有关规定的情况。
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持续督促、
指导上市公司做好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
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有关规定做好 用工作,每半年进行了一次现场核查。
募集资金使用的督导、核查工作,每半 2024 年 7 月,保荐机构对 2024 年上半
年就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 年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核查时,同
7 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每个会计年度 时督促公司对 2024 年上半年募集资金
结束后,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 存放及使用情况自查,发现公司部分募
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在上市公 集款项未在高端催化材料研发中心、新
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能源环保材料生产中心项目和运营中心
建设项目进行合理分摊。保荐机构及时
督促凯大催化进行了整改,并将相关情
况进行披露。
保荐机构就公司 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和使用情况出具了专项核查报告,并
与年度报告一并进行了披露。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督促上
市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就信
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司
经营的影响,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
重大风险等内容发表意见,并于上市公
司披露公告时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信息披露平台予以披露:(一)关联交
易;(二)对外担保;(三)变更募集
资金用途;(四)主要业务停滞或出现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已就关联交易、
可能导致主要业务停滞的重大风险事 对外担保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
8 件;(五)公司经营业绩异常波动;(六) 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除关联交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易、对外担保外,公司不存在所列示的
所持股份被司法冻结且可能导致控制权 其他事项。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不
发生变动;(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存在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公司股份比例超
过所持股份的 80%或者被强制处置;
(八)北交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需要发
表意见的其他事项。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无法履行上述
职责的,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尚待核实的事项及预
计发表意见的时间,并充分提示风险。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自知
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进
行专项现场核查:(一)未在规定期限
内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二)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涉嫌
违规占用或转移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存在违规使用募
及其他资源;(三)关联交易显失公允 集资金及前期涉嫌信息披露违规的情
9 或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况,保荐机构已进行专项现场检查,并
(四)违规使用募集资金;(五)违规 督促公司进行整改与信息披露。
为他人提供担保或借款;(六)上市公
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涉嫌重大违法违规;(七)
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八)北交所
或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进行核查的其他情
形。
专项现场核查至少应有 1 名保荐代表人
参加,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实施 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
10 现场核查前应当制定工作计划,工作计 人已按规定制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