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仕达:爱仕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年5月)
公告时间:2025-05-21 20:41:41
爱仕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〇二五年五月
爱仕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 4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5
第三章 股 份 ...... 5
第一节 股份发行...... 5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6
第三节 股份转让...... 8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8
第一节 股东...... 8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11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3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4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5
第五章 董事会 ...... 22
第一节 董事...... 22
第二节 独立董事...... 26
第三节 董事会...... 31
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 35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6
第七章 监事会 ...... 38
第一节 监事...... 38
第二节 监事会...... 39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41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41
第二节 利润分配...... 41
第三节 内部审计...... 44
第四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44
第九章 内部规章制度 ...... 45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 45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6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46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47
第十二章 特别规定 ...... 49
第十三章 修改章程 ...... 49
第十四章 附则 ...... 5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爱仕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爱仕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系由浙江台州爱仕达电器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注册号为:331081100008368,2015年 10 月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000610004375Y。
第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建立党的
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党委在公司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第四条 公司于 2010 年 4 月 12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0]439 号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000 万股,于 2010 年 5
月 1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五条 公司注册中文名称:爱仕达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英文名称:
AISHIDA CO.,LTD.
第六条 公司住所:浙江温岭市东部新区第四街 1 号邮政编码:317500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4,063.8579 万元。
第八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本公司称“财务总监”,下同)。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诚信、务实,依托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加强管理,发挥公司品牌优势,开发先进技术,开拓国内外市场,促进企业做强做大,为股东创造价值、为社会多做贡献。
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一般项目:金属制日用
品制造;家用电器研发;家用电器制造;家用电器销售;家用电器零配件销售;日用玻璃制品制造;日用玻璃制品销售;橡胶制品制造;橡胶制品销售;模具制造;模具销售;工业机器人制造;工业机器人销售;智能机器人的研发;智能机器人销售;服务消费机器人制造;服务消费机器人销售;汽车零部件研发;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通用零部件制造;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研发;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金属基复合材料和陶瓷基复合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数字技术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日用电器修理;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压力锅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1 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
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出资、持股数额如下:
出资额 持有股数和比例 出资
发起人名称 (元) 方式 出资时间
万股 %
爱仕达集团有限公司 105,590,214.25 9450 52.50 货币 2007 年 12 月 17 日
上海复星平鑫投资有限公司 30,168,632.64 2700 15.00 货币 2007 年 12 月 17 日
陈合林 13,173,636.25 1179 6.55 货币 2007 年 12 月 17 日
叶林富 10,056,210.88 900 5.00 货币 2007 年 12 月 17 日
陈文君 10,056,210.88 900 5.00 货币 2007 年 12 月 17 日
陈灵巧 10,056,210.88 900 5.00 货币 2007 年 12 月 17 日
台州市富创投资有限公司 9,251,714.01 828 4.60 货币 2007 年 12 月 17 日
陈素芬 3,972,203.30 355.5 1.975 货币 2007 年 12 月 17 日
李高中 3,771,079.08 337.5 1.875 货币 2007 年 12 月 17 日
林富青 3,016,863.26 270 1.50 货币 2007 年 12 月 17 日
许燕兰 2,011,242.18 180 1.00 货币 2007 年 12 月 17 日
合计 201,124,217.61 18000 100.00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人民币普通股 34,063.8579 万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从事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
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股票发行上市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