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工智: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21 18:53:39
证券代码:000584 证券简称:*ST 工智 公告编号:2025-084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5月21日(星期三)14: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5 年 1 月 17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1 日上午 9:15~
下午 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3037号金中环大厦6B楼。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其他表决方式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4、召集人: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
5、主持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沈进长先生主持。
6、股权登记日:2025年5月14日(星期三)。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参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出席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973人,代表股份200,790,959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393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 141,619,210 股,
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15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65人,代表股份59,171,749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779%。
2、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3、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陈雯雯律师、廖嘉成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作出了如下决议:
1、 审议通过《2024 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5,819,0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72.6223%;反对 54,379,6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0827%;弃权 592,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4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7,722,6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4705%;反对 54,379,6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9528%;弃权 592,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67%。
表决结果:此议案获得通过。
2、 审议通过《2024 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5,892,6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72.6590%;反对 54,304,7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0454%;弃权 593,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7,796,2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5422%;反对54,304,7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8799%;弃权59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79%。
表决结果:此议案获得通过。
3、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5,812,4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72.6190%;反对 53,765,8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7770%;弃权 1,212,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7,716,0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4641%;反对53,765,8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3551%;弃权1,21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08%。
表决结果:此议案获得通过。
4、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5,181,0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72.3046%;反对 53,166,0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4783%;弃权 2,443,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18,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1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7,084,6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8492%;反对53,166,0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7710%;弃权2,44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1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798%。
表决结果:此议案获得通过。
5、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44,977,9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2034%;反对 53,693,1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7408%;弃权 2,119,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3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5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6,881,5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6515%;反对53,693,1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2843%;弃权2,11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3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642%。
表决结果:此议案获得通过。
6、 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5,041,1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72.2349%;反对 53,095,0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4430%;弃权 2,654,7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3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2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6,944,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7130%;反对53,095,0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7019%;弃权2,654,7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3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851%。
表决结果:此议案获得通过。
7、 审议通过《关于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4,982,3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72.2056%;反对 53,083,3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4371%;弃权 2,725,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3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5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6,885,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6557%;反对53,083,3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6905%;弃权2,72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3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538%。
表决结果:此议案获得通过。
8、 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5,488,0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72.4575%;反对 53,910,1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8489%;弃权 1,392,7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4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9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7,391,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1482%;反对53,910,1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4956%;弃权1,392,7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4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62%。
表决结果:此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陈雯雯、廖嘉成;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出具的《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 年 5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