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劲嘉股份: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新增仲裁及执行裁定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21 18:24:42

证券简称:劲嘉股份 证券代码:002191 公告编号:2025-039
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新增仲裁及执行裁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仲裁案件所处的阶段:处于案件受理阶段;执行裁定案件所处的阶段:处于执行裁定阶段。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深圳市劲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劲嘉创投”或“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乔鲁予为被申请人及被执行人。
3、涉案金额: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仲裁案的涉案金额为273,450,448.16 元;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仲裁案的涉案金额为292,502,428.39 元;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执行裁定案的涉案金额为440,022,608.75 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对公司本期及期后损益无直接影响。
一、本次案件的基本情况
2025 年 5 月 21 日,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劲嘉股
份”)收到劲嘉创投(持有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31.90%)的书面通知,劲嘉创投收到了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通知》(〔2025〕深国仲受 1492 号-4)、《仲裁通知》(〔2025〕深国仲受 4561 号-4)以及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粤 0305 执调 6648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一
1、案件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
案件被申请人:深圳市劲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永丰田科技有限公
司、深圳劲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乔鲁予
2、具体事由:2023 年 4 月 19 日、4 月 25 日、6 月 29 日、8 月 15 日、8 月
23 日、12 月 25 日,申请人分别向劲嘉创投发放了六份《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合计 29,100 万元。
深圳永丰田科技有限公司以部分房产,在人民币 4 亿元的最高债权本金余额内,对劲嘉创投的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劲嘉创投提供 800 万股劲嘉股份股票,在人民币 3 亿元的最高债权本金余额内,对劲嘉创投的债务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劲嘉创投以其持有的深圳永丰田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在人民币 4亿元的最高债权本金余额内,对劲嘉创投的债务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深圳永丰田科技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部分物业约定期间的产生全部经营收入,在人民币 3亿元的最高债权本金余额内,对劲嘉创投的债务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乔鲁予、
深圳劲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在 2023 年 6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期
间内,在人民币 4 亿元的最高债权本金余额内,对劲嘉创投的债务提供最高额保
证担保;深圳永丰田科技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在 2023 年 4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内,在人民币 4 亿元的最高债权本金余额内,对劲嘉创投的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
根据《借款合同》相关的约定,申请人主张有权宣布《借款合同》项下未到期的借款提前到期,并有权要求劲嘉创投偿还申请人在六份《借款合同》项下剩余借款本金及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利。同时,申请人亦有权要求被申请人承担担保责任。综上,申请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与已签署的法律文书的相关约定,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交了仲裁申请书。
3、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劲嘉创投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合计人民币 149,000,000.00
元及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复利和罚息(截至 2025 年 4 月 16 日合计人民币
4,725,860.42 元)。劲嘉创投未按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请求裁决部分未到期的借款提前到期,劲嘉创投立即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合计人民币 115,000,000.00 元及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复利和罚息(截
至 2025 年 4 月 16 日合计人民币 3,620,050.01 元)。劲嘉创投未按裁决指定的期间
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请求裁决深圳永丰田科技有限公司以其名下部分房产,在人民币
400,000,000 元的最高债权本金余额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拍卖上述抵押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偿还劲嘉创投积欠的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等);
(4)请求裁决劲嘉创投以其持有的劲嘉股份 800 万股股票,在人民币300,000,000 元的最高债权本金余额内对劲嘉创投的债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拍卖上述质押股票所得价款优先偿还劲嘉创投积欠的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等);
(5)请求裁决劲嘉创投以其持有的深圳永丰田科技有限公司全部股权,在人民币 400,000,000 元的最高债权本金余额内对劲嘉创投的债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拍卖上述质押股权所得价款优先偿还劲嘉创投积欠的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等);
(6)请求裁决劲嘉创投以部分物业自 2023 年 4 月 19 日至 2028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产生的全部经营收入,在人民币 300,000,000 元的最高债权本金余额内对劲嘉创投的债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处置上述应收账款所得价款优先偿还劲嘉创投积欠的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等);
(7)请求裁决由劲嘉创投承担本案律师费人民币 1,104,537.73 元;
(8)请求裁决深圳永丰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劲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乔鲁予对劲嘉创投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9)请求裁决本案仲裁费、财产保全费等一切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二)案件二
1、案件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案件被申请人:深圳市信恒通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广金瑞贸易有限公
司、深圳市四海友富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劲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劲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劲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劲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赣州市劲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口劲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永丰田科技有限公司、乔鲁予、深圳乃卓尔迪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2、具体事由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新增仲裁及执行裁定的公告 第 3 页 共 8 页
申请人与深圳市信恒通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广金瑞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四海友富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综合授信合同》,约定申请人向深圳市信恒通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广金瑞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四海友富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 6 亿元整。深圳劲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劲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劲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劲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赣州市劲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口劲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永丰田科技有限公司、乔鲁予对深圳市信恒通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广金瑞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四海友富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为人民币 12 亿元整;深圳劲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对深圳市信恒通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广金瑞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四海友富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质物为深圳劲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市鹏鼎创盈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 1,000 万股股权,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为人民币 12 亿元整;深圳劲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其合法享有的应收账款为深圳市信恒通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广金瑞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四海友富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为人民币 12 亿元整,质物为深圳劲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市鹏鼎创盈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1,000万股非上市公司股份未来三年的分红;深圳乃卓尔迪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为深圳市广金瑞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及信用担保,最高额限度为人民币4 亿元整,质物为深圳乃卓尔迪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持有的部分物业未来三年租金。
申请人依约向深圳市信恒通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广金瑞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四海友富贸易有限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合计人民币 2.8 亿元,现深圳市信恒通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广金瑞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四海友富贸易有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深圳劲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劲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劲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劲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赣州市劲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口劲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永丰田科技有限公司、乔鲁予、深圳乃卓尔迪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担保义务,已构成违约。
综上,申请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与已签署的法律文书的相关约定,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交了仲裁申请书。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新增仲裁及执行裁定的公告 第 4 页 共 8 页
3、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深圳市信恒通贸易有限公司偿还本金人民币 146,943,703.38元、利息人民币 2,156,272.22 元、罚息人民币 5,589,121.77 元、复利人民币
296,188.74 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 2025 年 1 月 9 日,之后的罚息、复利按
照 7.35%/年的计算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请求裁决深圳市广金瑞贸易有限公司偿还本金人民币88,052,361.36元、
利息人民币 205,936.11 元、罚息人民币 3,356,380.31 元、复利人民币 119,038.82
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 2025 年 1 月 9 日,之后的罚息、复利按照 7.35%/
年的计算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请求裁决深圳市四海友富贸易有限公司偿还本金人民币 43,960,657.61
元、利息人民币 101,811.11 元、罚息人民币 1,661,737.22 元、复利人民币 59,219.74
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 2025 年 1 月 9 日,之后的罚息、复利按照 7.35%/
年的计算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4)请求裁决深圳劲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劲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劲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劲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赣州市劲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口劲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永丰田科技有限公司、乔鲁予对上述第(1)(2)(3)项仲裁请求在人民币 12 亿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请求裁决申请人对深圳劲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市鹏鼎创盈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 1,000 万股股权享有质权,并对处置价款在人民币12 亿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6)请求裁决申请人对深圳劲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市鹏鼎创盈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1,000万股非上市公司股份未来三年的分红享有质权,并对处置价款在人民币 12 亿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7)请求裁决申请人对深圳乃卓尔迪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持有的部分物业未来三年租金享有质权,并对该等租金在人民币 4 亿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8)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公告费、保全费、律师费等。
以上第(1)(2)(3)项仲裁请求暂合计为人民币 292,502,428.39 元。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新增仲裁及执行裁定的公告 第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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