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沃泰:关于向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21 18:21:52
证券代码:688371 证券简称:菲沃泰 公告编号:2025-033
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
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票期权授予日:2025 年 5 月 21 日
股票期权授予数量:465.8312 万份,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 33,547.2356 万股
的 1.39%
股权激励方式:股票期权
《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授权,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1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
权的议案》,确定 2025 年 5 月 21 日为授予日,向 15 名激励对象授予 465.8312
万份股票期权。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票期权授予情况
(一)本次股票期权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5 年 4 月 29 日,公司第二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拟定《关
于<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报送董事会审议。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了关于《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2025 年 4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2025 年 4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5 年 4 月 29 日至 2025 年 5 月 9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
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
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5 年 5 月 16 日,公司于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5-027)。
3、2025 年 5 月 21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于 2025 年 5 月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5-029)。
4、2025 年 5 月 21 日,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向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相关议案,并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获授股票
期权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5 年 5 月 21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15 名
激励对象授予 465.8312 万份股票期权。
5、2025 年 5 月 21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向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相关议案,同意以
2025 年 5 月 21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15 名激励对象授予 465.8312 万份股
票期权。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通过的相关事宜一致,不存在差异情况。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规定,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方可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
④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漏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⑤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⑥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⑦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2、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核查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公司和本次确定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同意以 2025 年 5 月 21 日为授予日,同意向符合条件的 15 名激励对
象授予 465.8312 万份股票期权。
(四)股票期权授予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5 年 5 月 21 日。
2、授予数量:股票期权 465.8312 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33,547.2356 万股的 1.39%。
3、授予人数:15 人。
4、行权价格:16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6、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等待期、行权安排和禁售期如下: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等待期
等待期指股票期权授予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分两次行权,对应的等待期分别为自授予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
(3)可行权日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等待期满后方可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行权: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关于不可行权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行权日应当符合修改后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行权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可行权数量占获
行权期 行权安排 授期权数量比例
授 予 的 股 票 期 权 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一个行权期 至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50%
日当日止
授 予 的 股 票 期 权 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二个行权期 至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50%
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股票期权。在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在满足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后,公司将为激励对象办理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
权行权事宜。
(5)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①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②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③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
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
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