棒杰股份: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暨进展情况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21 18:21:48
证券代码:002634 证券简称:棒杰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7
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暨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及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累计涉及诉讼、仲裁
事项进行了统计,现将有关统计情况公告如下:
一、累计诉讼、仲裁的基本情况
截至2025年5月21日,公司及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新增尚未披露的诉讼、
仲裁事项的涉案金额合计约为4,885.32万元,涉案金额累计达公司2024年度经审
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16.29%。其中,新增单项涉案金额占公司2024年度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共1起,涉
案金额为4,874.47万元。
序号 起诉方/仲裁申请人 被起诉方/仲裁被申 案号 案由 涉案金额 目前进展情况
请人 (元)
南京卓邦百货有限公 棒杰新能源科技有限 (2025)苏
1 司 公司 0507 民初 5336 买卖合同纠纷 108,528.14 待审理
号
被告一:棒杰新能源
科技有限公司
2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被告二:浙江棒杰控 (2025)苏 0591 金融借款合同 48,744,713.04 待审理
司苏州分行 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民初 10545 号 纠纷
被告三:扬州棒杰新
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其中,第2项诉讼为本期新增单项涉案金额占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案件详情
如下: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被告一:棒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扬州棒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二)案件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立即归还编号11201S124232《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00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80914.73元(暂算至2025年4月22日),合计10080914.73元及自2025年4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及结息方式计算的罚息、复利;
2、判令被告一立即归还编号11201S124233《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0000000元、利息(含罚息、复利)78286.46元(暂算至2025年4月22日),合计10078286.46元及自2025年4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及结息方式计算的罚息、复利;
3、判令被告一立即归还编号11201S124234《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0000000元、利息(含罚息、复利)78286.46元(暂算至2025年4月22日),合计10078286.46元及自2025年4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及结息方式计算的罚息、复利;
4、判令被告一立即归还编号11201S124235《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0000000元、利息(含罚息、复利)78286.46元(暂算至2025年4月22日),合计10078286.46元及自2025年4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及结息方式计算的罚息、复利;
5、判令被告一立即归还编号11201S124236《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8316269.72元、利息(含罚息、复利)64669.21元(暂算至2025年4月22日),合计8380938.93元及自2025年4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及结息方式计算的罚息、复利;
6、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48000元;
7、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各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8、原告有权以被告三抵押的数片机等设备【动产登记证明编号:35717352004882776100】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的19.02%范围内优先受偿;
9、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负担。
以上暂合计48744713.04元。
(三)本次案件的主要事实与理由
《起诉状》中称:2024年9月20日,被告一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原告申请贷款,双方于苏州工业园区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编号:11201S124232。借款期限为2024年9月20日起至2025年3月19日止。
2024年9月20日,被告一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原告申请贷款,双方于苏州工业园区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编号:11201S124233。借款期限为2024年9月23日起至2025年3月22日止。
2024年9月20日,被告一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原告申请贷款,双方于苏州工业园区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编号:11201S124234。借款期限为2024年9月24日起至2025年3月23日止。
2024年9月20日,被告一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原告申请贷款,双方于苏州工业园区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编号:11201S124235。借款期限为2024年9月25日起至2025年3月24日止。
2024年9月20日,被告一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原告申请贷款,双方于苏州工业园区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编号:11201S124236。借款期限为2024年9月26日起至2025年3月25日止。
2024年3月25日被告二与原告签订编号为11200S124077A001《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被告二为被告一与原告在2024年3月14日至2025年3月13日期间发生的债务在最高本金限额人民币50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24 年 10 月 被 告 三 与 包 括 原 告 在 内 的 10 家 债 权 人 签 订 编 号 为
BJ20240828B001《最高额抵押合同》,被告三自愿以其所拥有的机器设备为被告一与包括原告在内的10家债权人在2024年8月28日起至2029年8月27日期间发生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伍亿元整,原告享有19.02%的抵押权份额。
现上述编号11201S124232、11201S124233、11201S124234、11201S124235、11201S124236《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已到期,但被告一未按约还款。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2025年5月21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三、已披露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
截至2025年5月21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已披露诉讼、仲裁事项进展情况如
下(前次披露已结案案件,不再列出):
序号 起诉方/仲裁 被起诉方/仲裁 案号 案由 涉案金额 案件 诉讼/裁定结果
申请人 被申请人 (元) 状态
一、被告扬州棒杰新能源科技
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被告一:扬州 二十日内向原告拉普拉斯新能
棒杰新能源科 已收到 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拉普拉斯新能 技有限公司 (2025)苏 买卖合同 7,718,536. 一审判 7655000 元及违约金;二、驳回
1 源科技股份有 被告二:棒杰 1091 民初 纠纷 50 决书, 原告拉普拉斯新能源科技股份
限公司 新能源科技有 52 号 已上诉 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限公司 三、案件受理费 65830 元、保
全费 5000 元,合计 70830 元,
由被告扬州棒杰新能源科技有
限公司负担。
一、双方一致确认:扬州棒杰公
司所欠森标公司货款 1132000
元,由扬州棒杰公司以银行转
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