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兴精工: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21 18:17:44
证券代码:002547 证券简称:春兴精工 公告编号:2025-050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1 日召开第
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
司章程>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
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1、将《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订为“股东会”;
2、删除原《公司章程》“第七章”的内容;
3、修订时因条款增删、顺序调整导致条款序号变动的,修订后的条款序号
将依次顺延或递减,章程内交叉引用的条款序号亦相应调整。鉴于前述变动情况
在本次修订中频繁出现,不再在修订表格中逐一列举;
4、将部分阿拉伯数字调整为中文,将“或”调整为“或者”;
5、除上述调整外,《公司章程》其余修订具体如下: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规范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长,为公司的法
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
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
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
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 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
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人员。
新增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
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
要条件。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通讯系统设备、是:通讯系统设备、消费电子部件配件以及汽车用 消费电子部件配件以及汽车用精密铝合金结构件及各精密铝合金结构件及各类精密部件的研究与开发、 类精密部件的研究与开发、制造、销售及服务;LED制造、销售及服务;LED芯片销售、LED技术开发 芯片销售、LED技术开发与服务,合同能源管理;照与服务,合同能源管理;照明工程、城市亮化、景 明工程、城市亮化、景观工程的设计、安装及维护;观工程的设计、安装及维护;自营或代理以上产品 自营或代理以上产品在内的各类商品及相关技术的进在内的各类商品及相关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本企业 出口业务,本企业生产所需机械设备及零配件、生产生产所需机械设备及零配件、生产所需原辅材料的 所需原辅材料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制或禁止进出口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制或禁止进出口商品及技术除 商品及技术除外),自有房屋租赁。
外),自有房屋租赁。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 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名单、其在公司成立时认购 第二十条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10,000万股,
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表所示: 每股金额为一元,公司发起人名单、其在公司成立时
... 认购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表所示:
...
第十九条 公司的现有总股本为112,805.7168万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112,805.7168万
股,均为普通股。 股,均为普通股,公司未发行除普通股以外的其他种
类股份。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
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
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
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
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
他方式。 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公司收购本公司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股份,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