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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兴精工: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5-21 18:17:44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证券交易所其他业
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自行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
《股票上市规则》及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接受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
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
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八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
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信息暂缓与豁免披露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
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
应当由内部相关部门、分公司或子公司等及时填写《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登记审批表》(附件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保密承诺函》(附件三),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将材料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就特定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向董事长提出意见和建议,符合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如特定信息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
应当对暂缓、豁免披露信息进行登记,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四条 在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申请人应密切关注、持
续追踪并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通报事项进展。
第十五条 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
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出现前款第(一)、(三)项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若该等情形确实出现则应依法对外披露;出现前款第(二)项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建立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及时上
报暂缓、豁免披露事项,将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或者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期限届满而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
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一: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登记审批表
申请部门(单位) 申请时间
经办人 登记事由 □暂缓 □豁免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
豁免披露的方式、文件类型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信息披露暂 相关知情人是否已
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是 □否 作书面保密承诺 □是 □否
记表
申请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核意见
备注

附件二: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序号 知情人姓 国籍 证件类型 证 件所在单位/所在单位 职务 知情 知悉内幕信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信息 登记 时 登记人 联系 手 通讯 地所属单位
名/名称 ( 号码 部门 与公司关 日期 息地点 信息方式 信息内容 阶段(注4) 间 (注 5) 机 址 类别
注 1) 系 (注2) (注3)
注1:知情人是单位的,应填写是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信息;知情人是自然人的,还应填写所在单位
部门、职务等信息。
注2:填报知悉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 4:知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注5: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三: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保密承诺函
本人/本单位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作为苏州春兴
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知情人,本人/本单位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本单位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本单位作为公司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或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本单位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泄露,本人/本单位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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