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晨光: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5-21 18:12:18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致: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受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航天晨光)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修正)》《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修正》(以下合称《管理办法》)1、《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以及公司拟回购注销本计划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所涉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金杜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1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中国证监会令第227号,2025年3月27日实施)的规定,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修正)》已被修订,目前现行有效的规定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修正)》。《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系根据当时有效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修正)》制定,目前公司暂未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则调整、修订有关监事会内部机构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回购注销相关议案进行审议及发表意见系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修正)》执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编制和落实了查验计划,亲自收集证据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金杜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公司保证提供了金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金杜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金杜合理、充分地运用了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审查、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金杜仅就与公司本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金杜不对公司本计划所涉及的航天晨光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金杜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金杜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金杜依赖有关政府部门、航天晨光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金杜同意航天晨光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行本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金杜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金杜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金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1年12月27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与本计划的相关议案,根据《激励计划》,本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
1,206.40万股(含预留75.00万股),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均已回避表决。同日,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激励计划》等与本计划相关的议案。
(二)2021年12月27日,公司独立董事出具《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七届五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激励计划》的内容;同日,公司监事会出具《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计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同意本计划实施。
(三)2022年4月20日,公司于上交所网站披露了《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激励事宜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的公告》,公司收到控股股东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有限公司转发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22]143号),国务院国资委原则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四)2022年5月9日,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审议批准本计划,并授权董事会实施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回购注销所需的全部事宜。
(五)2022年5月10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为1,064.50万股,授予价格为7.45元/股,并确定以2022年5月10日为本计划首次授予股票的授予日,限售期为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均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出具《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七届八次董事会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同意首次授予的相关事宜。同日,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出具核查意见。
(六)2023年6月29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取消授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由于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明确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的激励对象,决定取消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出具《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七届十九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同意取消预留授予股票。同日,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取消授予的相关议案。
(七)2023年8月14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回购价格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受公司2022年度权益分配的影响,同意公司授予股份的回购价格调整为7.42元/股。同日,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价格调整的议案。
(八)2024年10月21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4年度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回购价格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2024年10月28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回购价格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受公司2022年度、2023年度权益分派的影响,同意公司授予股份的回购价格调整为7.35996元/股。同日,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价格调整的议案。
(九)2025年5月16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度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第二期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第三期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同意实施本次解除限售和本次回购注销,并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2025年5月21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本计划的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为激励对象办理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因本计划的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确定无法成就,同意由公司回购激励对象所持未解除限售的3,323,500股限制性股票。同日,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的相关议案。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航天晨光已就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回购注销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工作指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相关情况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解除限售期
根据《激励计划》,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具体安排如下:
可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数量占获授
权益数量比
例
第一个解除限 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 33%
售期 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除限 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
售期 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48个月 33%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解除限 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
售期 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60个月 34%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根据公司于2022年5月24日发布的《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已于2022年5月20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因此,本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