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思软件: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21 17:57:38
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5 月 21 日(星期三)14:30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5 月 21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
月 21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 月 21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
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航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福州市海西高新科技产业园高新大道 5 号
5、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均为2025年5月16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或经股东授权的代理人共 164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86,895,31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8735%,其中中小股东共 158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5,319,91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80%。
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7 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81,594,34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168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157 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5,300,97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55%。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以现场、视频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审议<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186,601,80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430%;反
对 288,91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546%;弃权 4,6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2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5,026,4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4.4827%;
反对 288,9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4308%;弃权4,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865%。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审议<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186,594,97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393%;反
对 288,91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546%;弃权 11,424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2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6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5,019,57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4.3544%;
反对 288,9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4308%;弃权11,42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2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2147%。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审议<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186,594,97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393%;反
对 288,91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546%;弃权 11,424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2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6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5,019,57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4.3544%;
反对 288,9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4308%;弃权11,42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2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2147%。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审议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186,555,87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184%;反
对 262,7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406%;弃权 76,668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2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41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4,980,4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3.6194%;
反对 262,7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4.9395%;弃权76,66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2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4412%。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公司 2025 年中期利润分
配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186,634,81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606%;反
对 250,8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342%;弃权 9,624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2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5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5,059,4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5.1033%;
反对 250,8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4.7158%;弃权9,62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2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809%。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审议 2025 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186,571,61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268%;反
对 312,2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671%;弃权 11,424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2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6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4,996,2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3.9153%;
反对 312,2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8699%;弃权11,42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2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2147%。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186,329,77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6974%;反
对 317,11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697%;弃权 248,42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2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32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4,754,37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9.3694%;
反对 317,1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9609%;弃权248,42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2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4.6697%。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袁晓琳律师、张逸飞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