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帝股份: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5-20 20:57:46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帝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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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四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华帝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帝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委派本律师出席公司二○二四年年度股东会(下
简称“本次股东会”),就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华帝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
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
公司已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在《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
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出了《华帝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
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
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
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
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20 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 14 时 30 分在广东省中山市小榄
镇工业大道南华园路 1 号公司办公楼四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潘叶江
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9:15—9:25,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0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5 月 14 日。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8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42,758,718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1.2434%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
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 名,
均为截至 2025 年 5 月 14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232,475,972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27.9733%。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7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10,282,74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3.2701%。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79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132,860,48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9868%。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
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通知审议的提案为:以非累积投票制审议 1.《2024 年年度报告
及年度报告摘要》2《.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3《.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5.《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6.《关于审
议公司第九届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7.《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
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8.《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9.《关于修订〈股
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10.《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11.《关于
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12《.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13.《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14.《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
度〉的议案》15.《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16.《关于废止〈监
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17《. 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以累积投票制选举潘叶江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潘浩标先生为第
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潘锦枝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麦强
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选举丁北辰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选举
赵述强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上述提案已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在《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进行了公告。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2024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同意 330,242,1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483%;反对 6,975,2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0350%;弃权 5,541,3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6167%。
本议案获得通过。
2、《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329,135,0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253%;反对 8,082,8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3582%;弃权 5,540,8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6166%。
本议案获得通过。
3、《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329,109,0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177%;反对 8,076,8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3564%;弃权 5,572,8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6259%。
本议案获得通过。
4、《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 340,707,7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016%;反对 1,887,9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5508%;弃权 16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476%。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0,809,4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563%;反对 1,887,90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4210%;弃权 163,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