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华旅游:九华旅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安徽省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公告时间:2025-05-20 20:17:24
安徽九华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安徽九华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九华旅游
股票代码:603199
信息披露义务人:安徽省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 860 号创新大厦 301 室通讯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海恒社区宿松路与繁华大道交口皖投万科产融中心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2025 年 5 月 20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第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第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安徽九华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华旅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九华旅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系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投集团”)将全资子公司安徽省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高新投”)持有的九华旅游1,626.73万股股份(占九华旅游总股本的比例为14.70%)无偿划转至省投集团,本次权益变动已经省投集团批准;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以下含义:
上市公司/九华旅游 指 安徽九华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省高新投 指 安徽省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安徽省国资委 指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池州市国资委 指 池州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省投集团 指 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本报告书/本简式权益变动报告 指 安徽九华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
书 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准则第 15 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本报告书中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安徽省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 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 860 号创新大厦 301 室
法定代表人 徐先炉
注册资本 1,000,0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00032543101X1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及相关的衍生业务、资本经营、投资业务;
经营范围 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财务咨询、信息咨询;创业企业管理
服务;参与设立与管理相关投资基金及投资管理机构。(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 2014-12-16 至无固定期限
股东情况 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持股 100%
通讯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海恒社区宿松路与繁华大道交口皖投万
科产融中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姓名 职务 性别 国籍 长期居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
住地 地区的居留权
徐先炉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男 中国 合肥 无
曹飞 董事,总经理 男 中国 合肥 无
张宏云 董事 男 中国 合肥 无
江瀚 董事 男 中国 合肥 无
孙长文 董事 男 中国 合肥 无
刘胜 监事 男 中国 合肥 无
姓名 职务 性别 国籍 长期居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
住地 地区的居留权
高华 监事 女 中国 合肥 无
胡安明 监事 男 中国 合肥 无
王艳 副总经理 女 中国 合肥 无
陈伟 副总经理 男 中国 合肥 无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九华旅游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省高新投持有华塑股份(600935.SH)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除此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形。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为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强化对九华旅游的统筹管理,省投集团决定将省高新投持有九华旅游1,626.73万股股份(占九华旅游总股本的比例为14.70%)无偿划转至省投集团。
二、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省高新投直接持有上市公司1,626.73万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4.70%。
本次权益变动系省投集团将全资子公司省高新投持有的九华旅游1,626.73万股股份(占九华旅游总股本的比例为14.70%)无偿划转至省投集团,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省高新投将不再持有九华旅游的股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池州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化。
二、无偿划转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
划出方:安徽省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甲方”)
划入方: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下称“乙方”)
(二)被划转国有股权额及划转基准日
1、双方同意上述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基准日为2024年12月31日。
2、双方同意根据有关规定,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安徽九华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5〕230Z0295号)为依据,甲方将其拥有的上述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给乙方,乙方同意划入该股份。上述审计报告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产权交接方式
按照本协议约定,在股份无偿划转事项经批准后,乙方督促标的公司依法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甲方应给予积极协助或配合。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在本次无偿划转事宜依法经有权部门批准并办理完毕相关的国有产权登记及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之日,为标的股份过户之日。
(四)争议的解决
与本协议的有效性、履行、违约及解除等有关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
商的方式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争议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其他相关情况说明
(一)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附加特殊条款情况、补充协议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标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情形。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附加特殊条款及补充协议。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系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省投集团与省高新投签订《无偿划转协议》,约定省投集团通过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取得省高新投持有的九华旅游1,626.73万股股份。股份变动时间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过户登记程序后。
(三)如本次无偿划转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应当说明批准部门的名称、批准进展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已经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批准,并抄报安徽省国资委。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自查,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九华旅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