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欣新材:康欣新材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5-20 19:43:33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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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受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邓琼华律师、丁素芸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或“本次会议”),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5 年 5 月修订)》等中
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系基于以下前提,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合法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文件,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
有关机构并公告。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并形成决
议,决定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信
息披露平台(http://www.sse.com.cn/)公告了《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25),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方式、召开的时间及地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星期二)9:30 在湖
北省孝感市汉川市经济开发区新河工业园路特一号康欣新材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总经理汤晓超主持。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与上述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0 日。登记在
册的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具体投票时间为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具体投票时间为 9:15-15: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根据会议通知的披露,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以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520,956,98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38.7460%。
(三)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40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 24,825,9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1.8464%。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人数共计 40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 542,116,38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0.3197%。
(四)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通过现场及视频相结合的方式参加了本次股东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一)审议《2024 年年度报告及 2024 年年度报告摘要》;
(二)审议《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三)审议《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审议《2025 年度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方案》;
(五)审议《202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六)审议《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七)审议《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八)审议《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新增金融机构授信以及为授信额度内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九)审议《关于控股股东或其子公司为公司及子公司综合授信额度内贷款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十)审议《关于控股股东或其子公司为公司或子公司提供借款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十一)审议《关于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十二)审议《独立董事 2024 年度述职报告》;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相符;本次股东会没有对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议案内容没有进行任何变更,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上述议案中,议案(四)、(七)、(九)、(十)、(十一)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议案(九)、(十)、(十一)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核查,列入本次股东会议程的议案共十二项,表决结果如下:
1、《2024 年年度报告及 2024 年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539,261,5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733%:反对 2,471,3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58%;弃权 38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09%。
2、《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538,951,8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162%:反对 2,818,1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98%;弃权 34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0%。
3、《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538,952,0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163%:反对 2,819,8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01%;弃权 34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6%。
4、《2025 年度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 538,213,6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801%:反对 3,154,2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18%;弃权 74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0,923,3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2798%,反对3,154,2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055%,弃权 74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147%。
5、《202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538,943,4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147%:反对 2,824,7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10%;弃权 34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3%。
6、《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539,064,3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70%:反对 2,397,5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22%;弃权 65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08%。
7、《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538,902,8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072%:反对 2,800,5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66%;弃权 41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6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1,612,5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0559%,反对2,800,5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