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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瑞金:北京融理律师事务所关于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5-20 19:37:34

北京融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
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3 号中国电子大厦 B 座 17 层
电话:010-52596908

北京融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融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奥瑞金”)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修订)》(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5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 2025 年第二次
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召开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公司已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在指定
媒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及其他事项等内容,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二十日。
(二)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0 日下午 14:30;召开地点为北京朝阳区建外大街永安里 8 号华彬大厦六层
会议室。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周云杰主持。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5 月 2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 月 20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经
查,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三)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2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4.《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6.《关于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7.《关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担保额度的议案》

8.《关于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9.《关于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0.《关于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题与相关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列明及披露的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28 人,均为截至 2025 年
5 月 15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982,166,83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3695%,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计 13 人,持股数共计 779,350,548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4462%。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15
人,代表股份共计 202,816,287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233%。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信息公司验证。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共 317 人,代表股份共计 203,190,88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379%。
2. 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980,119,261 股,反对 1,652,382 股,弃权 395,192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15%,表决结果为通过。
2.《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980,285,261 股,反对 1,486,382 股,弃权 395,192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84%,表决结果为通过。
3.《202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 980,287,261 股,反对 1,572,982 股,弃权 306,592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86%,表决结果为通过。
4.《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 980,085,261 股,反对 1,574,982 股,弃权 506,592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81%,表决结果为通过。
5.《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同意 977,907,797 股,反对 3,978,538 股,弃权 280,5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64%,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98,931,84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039%;反对3,978,5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580%;弃权 280,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80%。
6.《关于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 980,031,248 股,反对 2,056,087 股,弃权 79,5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26%,表决结果为通
过。
7.《关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担保额度的议案》
同意 918,516,921 股,反对 23,198,371 股,弃权 40,451,543 股,同意股数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5194%,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39,540,9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6748%;反对23,198,3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170%;弃权 40,451,54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9081%。
8.《关于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同意 979,928,700 股,反对 2,158,635 股,弃权 79,5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21%,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00,952,7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985%;反对2,158,63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24%;弃权 79,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1%。
9.《关于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 980,211,805 股,反对 1,678,238 股,弃权 276,792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09%,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01,235,85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378%;反对1,678,238 股,占出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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