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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佳华:关于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20 19:15:45

证券代码:002614 股票简称:奥佳华 公告编号:2025-19 号
债券代码:128097 债券简称:奥佳转债
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年度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在《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以公告方式发出。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5 月 20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5 月 2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9:15~15:00 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厦门市湖里区安岭二路 31-37 号 8 楼会议室
3、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邹剑寒先生因公出差,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副董事长李五令先生主持。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167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共252,535,641 股,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0.5044%。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有 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44,735,559 股,约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39.2534%。
(2)网络投票情况: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共有 15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800,082 股,约占公
司总股份数的 1.2511%。
(3)委托独立董事投票的股东共 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0 股,占本公司
总股数的 0.0000%。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及见证律师出席了现场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现场会议。
二、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251,889,44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41%;反对435,6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25%;弃权 210,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3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9,910,653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8789%;435,697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272%;210,5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940%。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251,875,4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86%;反对464,24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38%;弃权 195,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7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9,896,703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7467%;464,247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976%;195,9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557%。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251,889,34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41%;反对435,6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25%;弃权 210,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3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9,910,553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8779%;435,697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272%;210,6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949%。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252,064,84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36%;反对217,6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2%;弃权 253,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0,086,053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5404%;217,697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621%;253,1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975%。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252,072,24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65%;反对218,2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4%;弃权 245,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7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0,093,453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105%;218,297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678%;245,1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217%。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246,305,01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5328%;反对 6,000,22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760%;弃权 230,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4,326,22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9803%;6,000,222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8372%;230,4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825%。
(七)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252,106,44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00%;反对184,1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9%;弃权 245,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7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0,127,653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344%;184,197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448%;245,000 股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208%。
(八)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252,093,34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49%;反对213,2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5%;弃权 229,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0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0,114,553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103%;213,297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205%;229,0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692%。
(九)审议通过《关于增加为子公司提供 2025 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251,798,04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79%;反对553,1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91%;弃权 184,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3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9,819,253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0131%;553,197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467%。
会议还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上述各议案均为普通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 1/2 以上表决通过。
本次会议议案内容及公司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详见 2025 年 4 月 29 日刊载于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及其内容的相关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荆日扬、廖明骐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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