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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材料: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关于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5-20 19:04:59

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
关于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地址: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200号置地栢悦中心12层邮编:230071
12/F,ZhiDiBaiYueCentre,200HuaiNingRoad,ZhengwuDistrict,Hefei,China230071
电话/Tel:(+86)(0551)65633326传真/Fax:(+86)(0551)65633323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关于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致: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正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接受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材料”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蒋宝强、李若岚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东方材料召开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
经核查,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6 日
在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本次股东会已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许广彬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东方材料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 198 名,代表公司股份 47,344,97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528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出具了有效的股东资格证明文件。东方材料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也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由东方材料第六届董事会和第六届监事会提
出,提案已于本次股东会召开前 25 日进行了公告。2025 年 5 月 6 日,单独持有
公司 8.84%股份的股东朱君斐女士于股东大会召开前 14 日提出临时议案并书面
提交董事会,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5月8日在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发布了《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本次股东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两名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没有提出异议。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为:
(一)审议通过《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该非累计投票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47,282,5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82%;反对票 3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64%;弃权票 2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54%。
(二)审议通过《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该非累计投票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47,286,1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58%;反对票 3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64%;弃权票 2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8%。
(三)审议通过《<202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该非累计投票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47,283,5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03%;反对票 3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64%;弃权票 2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3%。
(四)审议通过《2024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该非累计投票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47,284,1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15%;反对票 3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75%;弃权票 2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10%。

(五)审议通过《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该非累计投票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47,283,6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05%;反对票 3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64%;弃权票 2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1%。
(六)审议通过《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该非累计投票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47,284,6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26%;反对票 3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64%;弃权票 2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10%。
(七)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度非独立董事薪酬及津贴方案的议案》
该非累计投票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47,264,9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09%;反对票 42,3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94%;弃权票 3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97%。
(八)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度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该非累计投票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47,275,4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32%;反对票 4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93%;弃权票 2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5%。
(九)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该非累计投票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47,264,4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98%;反对票 52,8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16%;弃权票 2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86%。
(十)审议通过《关于为公司董监高人员投保责任险的议案》
该非累计投票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47,266,1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34%;反对票 54,4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49%;弃权票 2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17%。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该非累计投票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47,271,8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56%;反对票 5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77%;弃权票 2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7%。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该累计投票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46,653,8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402%。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累计投票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46,654,2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410%。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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