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创高新:2024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5-20 19:01:38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5]鄂今非字第 4880 号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兴国南路 32 号 今天律师楼
电话:027-87896528/38/48 传真:027-87896508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林迪、张彤瑶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上市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3.《关于召开 2024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4.《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5.《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6.《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7.《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
8.《2024年年度报告摘要》;
9.《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公告》;
10.《关于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
11.《关于拟续聘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12.《关于2025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公告》;
13.《关于2025年监事薪酬方案的公告》;
14.《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15.《关于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
16.《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17.《关于2024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18.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授权委托书等。
本所律师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2025 年 4 月 24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以通讯及现场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召开公司 2024 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并
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在巨潮资讯网站、深圳交易所网站等发布了《第七
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 2024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等相关文件。
2025年5月8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以通讯方式召开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并于 2025 年5 月 10 日在巨潮资讯网站、深圳交易所网站等发布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 2024 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关于 2025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上述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 14:00 在武汉市东湖开发区武
大园三路 8 号公司二楼 4 号会议室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等与会议通知所载内容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根据对出席本次现场会议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股东代表的授
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的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名,代表股份数为 193,621,89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1303%。
3.根据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10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836,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5278%。
4.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和上述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对投票进行了计票、监票,统计了表决结果。
2.本次股东会所列议案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会议所列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2.1 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现场和网络投票总计198,457,993股,其中198,156,393股同意,160,300股反对,141,3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900股),
分别占出席会议股东和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80%,0.0808%,0.0712%。
2.2 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现场和网络投票总计 198,457,993 股,其中 198,156,393 股同意,
160,300 股反对,141,30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900 股),分别占出席会议股东和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80%,0.0808%,0.0712%。
2.3 审议通过了《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现场和网络投票总计198,457,993股,其中198,156,393股同意,210,300股反对,91,3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900股),分别占出席会议股东和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80%,0.1060%,0.460%。
2.4 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现场和网络投票总计198,457,993股,其中198,144,793股同意,238,800股反对,74,4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分别占出席会议股东和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22%,0.1203%,0.0375%。
2.5 审议通过了《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现场和网络投票总计198,457,993股,其中198,146,593股同意,160,300股反对,151,1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700股),分别占出席会议股东和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31%,0.0808%,0.0761%。
2.6 审议通过了《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现场和网络投票总计198,457,993股,其中198,135,593股同意,220,300股反对,102,1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700股),分别占出席会议股东和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75%,0.1110%,0.0514%。
2.7 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现场和网络投票总计198,457,993股,其中198,158,993股同意,197,900股反对,101,1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700股),分别占出席会议股东和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93%,0.0997%,0.0509%。
2.8 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现场和网络投票总计198,457,993股,其中198,150,993股同意,197,900股反对,109,1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700股),分别占出席会议股东和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53%,0.0997%,0.0550%。
2.9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关联股东陶春风回避了表决。
现场和网络投票总计152,641,732股,其中152,312,332股同意,220,300股反对,109,1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700股),分别占出席会议股东和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42%,0.1443%,0.071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5,206,700股同意,220,300股反对,109,1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700股),分别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0500%,3.9793%,1.9707%。
2.10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现场和网络投票总计198,457,993股,其中198,128,593股同意,220,300股反对,109,1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700股),分别占出席会议股东和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40%,0.1110%,0.055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5,206,700股同意,220,300股反对,109,1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700股),分别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0500%,3.9793%,1.9707%。
2.11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现场和网络投票总计198,457,993股,其中198,100,093股同意,236,400股反对,121,5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700股),分别占出席会议股东和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97%,0.1191%,0.0612%。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各项议案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为有效文本。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 岳琴舫
见证律师: 林 迪
张彤瑶
2025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