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现代: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20 18:52:39
证券代码:300830 证券简称:金现代 公告编号:2025-028
债券代码:123232 债券简称:金现转债
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5 月 20 日(星期二)14:15
2、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5 月 2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0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0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街道天辰路 1571 号金现代大
厦 17 层。
5、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黎峰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1、总体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47 人,代表股份180,686,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0077%。
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5 人,代表股份178,993,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614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42 人,代表股份 1,693,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393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45 人,代表股份 28,095,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31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3 人,代表股份 26,402,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382%。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42 人,代表股份 1,693,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3937%。
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公司董事、部分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督导券商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9,830,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0.4396%;弃权 62,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34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7,239,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6.9515%;反对 794,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8271%;弃权 62,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2214%。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9,830,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5260%;反对 79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4396%;弃权 62,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34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7,239,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6.9515%;反对 794,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8271%;弃权 62,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2214%。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9,830,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5260%;反对 79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4396%;弃权 62,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34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7,239,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6.9515%;反对 794,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8271%;弃权 62,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2214%。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9,821,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5210%;反对 816,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4517%;弃权 49,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27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7,23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6.9194%;反对 816,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9047%;弃权 49,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758%。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9,746,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4794%;反对 79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4396%;弃权 146,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8,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81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7,154,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6.6521%;反对 794,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8271%;弃权 146,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5207%。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718,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5.6648%;反对 818,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2.2663%;弃权 138,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8,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068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5,718,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5.6648%;反对 818,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2.2663%;弃权 138,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0689%。
关联股东黎峰、济南金思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济南金实创商务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许明回避表决,回避表决 174,011,600 股。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9,756,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4854%;反对 82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4588%;弃权 100,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8,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55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7,165,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6.6902%;反对 829,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9507%;弃权 100,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3591%。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八)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9,774,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4950%;反对 79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4396%;弃权 118,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8,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65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7,183,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6.7525%;反对 794,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8271%;弃权 118,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8,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4204%。
该项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本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曹钧律师和包宇航律师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