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路通: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20 18:52:39
股票代码:002769 股票简称:普路通 公告编号:2025-031
广东省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5月20日(星期二)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5月20日(星期二)9:15—15:00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深圳国际创新中心A栋21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广东省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宋海纲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为131人,代表股份106,328,6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注的33.1237%。
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即公司总股本扣除股权登记日回购专用账户的持股数量和陈书智先生放弃表决权的股份,下同。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为2人,代表股份46,795,3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778%。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与本次会议的股东为129人,代表股份59,533,2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459%。
2、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27人,代表股份1,056,8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92%。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经过认真审议,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并对以下议案进行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1.00《关于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6,219,5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74%;反对
103,9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78%;弃权 5,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47,6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6726%;反
对 103,9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53%;弃权 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20%。
表决结果: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就 2024 年度工作情况进行了述职。
议案 2.00《关于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6,219,7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75%;反对
103,9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78%;弃权 5,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7%。
同意 947,8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6915%;反
对 103,9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53%;弃权 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31%。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 3.00《关于 2024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6,183,7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37%;反对
103,9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78%;弃权 4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11,8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2852%;反
对 103,9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53%;弃权 4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795%。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 4.00《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6,181,4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15%;反对
142,2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38%;弃权 5,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09,5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0675%;反
对 142,2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4594%;弃权 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31%。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 5.00《关于拟续聘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6,219,7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75%;反对
103,9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78%;弃权 5,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47,8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6915%;反
对 103,9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53%;弃权 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31%。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 6.00《关于 2025 年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6,208,5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70%;反对
103,9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78%;弃权 1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36,6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6318%;反
对 103,9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53%;弃权 1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29%。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 7.00《关于 2025 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6,189,1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88%;反对
134,5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65%;弃权 5,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17,2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7961%;反
对 134,5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7308%;弃权 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31%。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 8.00《关于 2025 年度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6,189,5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91%;反对
133,9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60%;弃权 5,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17,6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8340%;反对133,9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740%;弃权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2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程建锋、金鑫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资格、出席以及列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东省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东省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省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