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威腾: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20 18:48:31
证券代码:002334 证券简称:英威腾 公告编号:2025-024
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9 日召
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最新
《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
《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1,081.29 万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1,315.0820 万元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
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
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
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
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
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 理人员。
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副总裁、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管理人员。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
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
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1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元人民币。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为黄申力、徐秉寅、张智昇、张波、邓晓、
杨林、张清、牟长洲、徐铁柱、黄相清,认购的股份数分别为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黄申力、徐秉寅、张智昇、张波、邓 8,592,000 股、1,800,000 股、2,040,000 股、2,088,000 股、
晓、杨林、张清、牟长洲、徐铁柱、黄相清。各发起人均以其 2,040,000 股、2,640,000 股、1,440,000 股、2,040,000 股、
持有的深圳市英威腾电气有限公司股权所对应的权益作为发 1,080,000 股、240,000 股。各发起人均以其持有的深圳市英威腾
起人出资。截止 2006 年 7 月 25 日,上述出资已到位。 电气有限公司股权所对应的权益作为发起人出资。公司设立时发
行的股份总数为 2,400 万股,截止 2006 年 7 月 25 日,上述出资
已到位。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81,081.29 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81,315.0820 万股,全部为
通股股票。 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
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 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董事会可以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 50%的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
股东会表决。
公司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交易方式进行。 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 事会会议决议通过。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二十四条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属于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 让或者注销。
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