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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科精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5-20 18:37:4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MT25-28 楼 邮编:200085
25-28/F, Suhe Centre, 99 North Shanxi Road, Jing'an District, Shanghai, China
电话/Tel: (+86)(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21) 5234 167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五年五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具有从事中国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是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相关事实,就公司本次召开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所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愿意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其已经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虚假、遗漏或隐瞒;递交给本所的文件上的签名、印章真实,所有副本材料和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依法发表法律意见,不对公司相关议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会计、财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七)本法律意见书阅读时所有章节应作为一个整体,不应单独使用,且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正 文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
召开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和
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发布《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
会的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基本情况、股权登记日、会议日期、地
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股东出席会议的方
式、投资者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事项。
1.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和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网络投票具体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5 年 5 月 20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0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
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下午 14:30 在上海市闵行区北横沙河路 59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召开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内容一致。本次会
议由董事长 TAN YAN LAI(陈燕来)先生主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资格

2.1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5 月 13 日。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前述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的股东名册,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38,254,866 股。
2.2 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所持股票账户、身份证明及相关授
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出席股东的资格合法
有效。
2.3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
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7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3,844,049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75.1106%。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以下议案:
1.00《关于<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3,810,9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681%;反对 2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6%;弃权 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2%。
2.00《关于<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3,810,9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681%;反对 2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6%;弃权 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2%。
3.00《关于<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3,808,5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658%;反对 3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9%;弃权 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2%。
4.00《关于<2024 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3,810,9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681%;反对 2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6%;弃权 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2%。
5.00《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3,805,3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627%;反对 3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9%;弃权 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4%。
6.00《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制定 2025 年中期分红事项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3,807,3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647%;反对 3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9%;弃权 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4%。
7.00《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3,808,7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660%;反对 2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6%;弃权 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4%。
8.00《关于公司董事 2025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3,805,3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627%;反对 3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9%;弃权 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4%。
9.00《关于公司监事 2025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3,805,3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627%;反对 3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9%;弃权 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4%。
上述议案中,无特别决议议案;全部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不涉及关
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验,以上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的议案一致,不存
在会议现场提出临时提案、修改议案及对该等提案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4.1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2 现场表决前,股东大会推举了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并由股东代
表与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4.3 本次会议网络表决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下午 3 时结束。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果。
4.4 经核验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公司就影响中小
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且对中小投资者进
行单独计票的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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