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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科精密: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20 18:37:45

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召开时间:2025 年 5 月 20 日(星期二)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2025 年
5 月 2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0 日
上午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2、 召开地点:上海市闵行区北横沙河路 598 号公司会议室
3、 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 召集人:董事会
5、 主持人:董事长 TAN YAN LAI(陈燕来)先生
6、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03,844,04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110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03,691,14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52,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06%。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52,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0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52,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06%。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3,810,9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1%;反对 2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6%;弃权 4,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3519%;反对 2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8.7704%;弃权 4,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777%。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3,810,9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681%;反对 2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6%;弃权 4,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3519%;反对 2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8.7704%;弃权 4,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777%。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3,808,5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58%;反对 3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9%;弃权 4,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7,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7822%;反对 3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0.3401%;弃权 4,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777%。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 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3,810,9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1%;反对 2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6%;弃权 4,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3519%;反对 2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8.7704%;弃权 4,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777%。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3,805,3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627%;反对 3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9%;弃权 5,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6893%;反对 3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1.6481%;弃权 5,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625%。
(六)审议通过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制定 2025 年中期分红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3,807,3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47%;反对 3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9%;弃权 5,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9974%;反对 3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0.3401%;弃权 5,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625%。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3,808,7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60%;反对 2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6%;弃权 5,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7,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9130%;反对 2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9.4245%;弃权 5,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625%。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 2025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3,805,3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627%;反对 3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9%;弃权 5,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6893%;反对 3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1.6481%;弃权 5,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625%。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 2025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3,805,3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27%;反对 3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9%;弃权 5,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6893%;反对 3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1.6481%;弃权 5,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625%。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吴焕焕、王伊菡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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