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特科技: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20 17:07:35
证券代码:301205 证券简称:联特科技 公告编号:2025-022
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投资事项尚需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基金备案等手续,具体实施情况和进度存在不确定性。
投资基金具有周期长、流动性较低的特点,本次投资存在回收期可能较长,短期内可能无法为公司贡献利润的风险。
本次投资基金在投资过程中可能受到行业周期、监管政策、投资标的经营管理状况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存在无法实现预期收益、无法及时退出等风险。此外,基金不承诺保本或最低收益,极端情况下可能存在投资失败及基金亏损的风险。公司将持续关注基金运作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一、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概述
根据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联特科技”)战略规划和投资规划,为进一步拓展公司业务领域,更好地借助专业机构的专业力量及资源优势,整合各方资源,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力。近日,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武汉光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他有限合伙人签署了《湖北科投光互联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共同出资设立湖北科投光互联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科投基金”,最终名称以工商核准登记名称为准),科投基金认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 20,000 万元,其中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出资人民币 10,000 万元,占科投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 50%。
本次投资事项不存在同业竞争,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二、合作方的基本情况
(一)执行事务合伙人
1、名称:武汉光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4KTPKQ9Q
3、法定代表人:林枫
4、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5、经营场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 666 号生物创新园 C5 栋
6、成立日期:2017 年 4 月 27 日
7、注册资本:10,000 万元人民币
8、经营范围:管理或受托管理股权类投资并从事相关咨询服务业务(不含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限制和禁止的项目;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从事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股权结构:由武汉光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100%控股。
10、登记备案情况: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 P1064746。
11、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说明:武汉光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相关利益安排。
12、经查询,武汉光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有限合伙人
1、名称:武汉光创新兴技术一期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CQ8WYL1H
3、执行事务合伙人:武汉光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5、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 666 号九峰创新基
地孵化区 C5 栋 3 楼 303 室
6、成立日期:2023-07-13
7、注册资本:301,000 万元人民币
8、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9、股权结构:
序号 合伙人 持股比例 认缴出资额(万
元)
1 武汉光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66.45% 200,000
2 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33.22% 100,000
3 武汉光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0.33% 1,000
合计 100% 301,000
10、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说明:武汉光创新兴技术一期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相关利益安排。
11、经查询,武汉光创新兴技术一期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拟设立合伙企业的基本情况
1.名称:湖北科投光互联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以企业注册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登记的名称为准)
2.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
3.基金管理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武汉光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拟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 999 号武汉未来科
技城龙山创新园一期 B4 栋 18 楼 725 号。
5.经营范围: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暂定,以企业注册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6.基金规模:20,000 万元人民币
7.出资方式:以货币形式出资,各合伙人计划认缴出资额如下: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
(万元) 比例
1 武汉光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普通合伙人 200.00 1.00%
2 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10,000.00 50.00%
3 武汉光创新兴技术一期创业投资基金合 有限合伙人 9,800.00 49.00%
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计 20,000.00 100.00%
8.投资领域:光电子信息产业链。
四、合伙协议主要内容
(一)合伙企业期限
合伙企业作为基金的存续期限(“存续期限”)为 7 年,自首次交割日起算。存续期中前 5 年为投资期,后 2 年为退出期。为实现合伙企业投资项目的有序退出和清算,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将退出期延长 2 年(“退出延长期”)。退出期延长情形下,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相应延长。
(二)缴付出资
1、首期实缴出资:自收到执行事务合伙人发出的首次缴付出资通知书之日起二十(20)个工作日内,全体合伙人合计完成伍佰万元(¥5,000,000)的首期实缴出资,各合伙人同比例完成首期实缴出资。
2、首期实缴以外的实缴出资安排:
每一投资项目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事务合伙人将向每一有限合伙人发出缴付出资通知书(“缴款通知”),列明该合伙人应缴付出资的金额和缴付日期,缴款通知列明的最后缴付出资期限距离缴款通知发出时间不少于五(5)
个工作日。缴款通知载明的日期为该合伙人的付款到期日(“付款到期日”),该合伙人应于付款到期日或之前按照缴款通知要求将其认缴出资款足额缴付至执行事务合伙人指定的合伙企业银行账户。除非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另行同意,全体合伙人认缴的合伙企业出资根据执行事务合伙人发出的缴付出资通知(包括缴付金额及缴付时间)完成实缴。
尽管有前述约定,各方一致同意,本基金完成备案之日起 6 个月内,全体合伙人合计完成不低于伍佰万元(¥5,000,000)的第二期实缴出资,具体实缴金额以执行事务合伙人发出的缴款通知中列明的金额为准。如因任一合伙人未及时完成第二期缴款,导致合伙企业不符合基金业协会相关监管规则,违约合伙人除按照本协议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外,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决定解散合伙企业。
(三)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
除未使用出资额及出资违约合伙人支付的出资违约金外,合伙企业获得的其他全部可分配收入,应当依次按照如下顺序进行分配:
(1)首先,实缴出资额返还:按照全体合伙人届时相对实缴出资比例向其分配,直至各合伙人根据本第(1)段累计获得的收益分配总额等于其对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总额;
(2)其次,门槛收益分配:如有余额,按照全体合伙人届时相对实缴出资比例向其分配门槛收益,直至每一合伙人根据本第(2)项累计分配所得金额实现其就实缴出资额按 6%/年(单利)的年化收益率计算所得的门槛收益(“门槛收益”,为免疑义,核算年化收益率的期间应从各合伙人向合伙企业实缴出资之日(若分期出资的,则分段计算)起算到该合伙人收回该等实缴出资额之日为止);
(3)最后,超额收益分成。如有余额,则(a)百分之九十(90%)在有限合伙人之间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b)百分之十(10%)分配给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根据本第(3)项所获得的分配称为“绩效收益”)。
合伙企业清算出现亏损时,由合伙企业各合伙人按认缴出资比例承担,有限合伙人承担亏损金额以其认缴出资额为上限。
(四)管理费用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限内,合伙企业向管理人支付的管理费总额为全体有限合伙人按照本协议规定应分摊的管理费的总额,除非经管理人另行减免,每一有限
合伙人应分摊的管理费按照如下原则计算:
自首次交割日起至投资期届满之日的期间内:全体合伙人实缴金额总计未达
到 1 亿元(含)期间,年度管理费按认缴 1 亿元为基数的 2%/年计算管理费。全
体合伙人实缴金额总计超过 1 亿元未超过 2 亿元(含)期间,年度管理费按认缴2 亿元为基数的 2%/年计算管理费;
退出期内(不含退出延长期,除非合伙人会议另行审议同意),年度管理费为该合伙人实缴出资额所分摊的已投资但尚未退出项目的投资本金总额的百分之一(1%);
退出延长期及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