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禾盛新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5月)

公告时间:2025-05-20 16:36:44

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至少有一名
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系和会议
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对其职责权限内的事项形成
的意见和决议后,以提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
面的书面材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报表;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情况;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上述报告进行评价,并将下列相关书面决议
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对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和更换建议;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
(四)对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担任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董事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担任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第五章 工作细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于会议召开前三日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可以
以专人送出、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发出。经全体委员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权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六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作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
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召开,表决方式为举手表
决、书面表决或其他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审计部人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和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生效。
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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