禾盛新材: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5月)
公告时间:2025-05-20 16:36:27
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上市公司完善治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充分披露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不得以任何方式发布或泄漏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内容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上市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二)业绩说明会;
(三)股东会;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平台”);(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公司网站、新媒体平台;
(八)电话、电子邮箱咨询;
(九)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现场参观和座谈沟通;
(十一)分析师会议;
(十二)路演;
(十三)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八条 《证券时报》为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巨潮资讯网为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应进行的披露信息须第一时间在上述报纸和网站公布。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九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公司网址、咨询电话及电子邮箱等信息,当上述信息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条 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的,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十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档案的内容分类、利用公布、保管期限等由各证券交易所具体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业务方面的媒体宣传与推介,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样稿,并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能对外发布。
第十六条 主动来到公司进行采访报道的媒体应提前将采访计划报董事会秘书审核确定后方可接受采访,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公开对外宣传。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平台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平台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
公司不得在互动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
行回答。公司不得通过互动平台披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在互动平台的披露行为不代替其法定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违规泄漏了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条 公司应加强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的相关网站、微博等网络信息的管理和监控,防止通过上述非正式渠道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一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对投资者接待登记表、相关会议记录、向对方提供的文档等文件资料进行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制度办法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将按照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制度办法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