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锦港: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进展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19 20:22:42
证券代码:600190/900952 证券简称:*ST锦港/*ST锦港B 公告编号:2025-051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大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三种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一是,公司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未能在 1 个月内完成整改的情形;二是,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众环”)对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三是,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4】59号)及《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96 号)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 2018 年至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上述三种情形分别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 9.8.1条第(一)、(三)、(七)项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公司股票已被上交所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2025】1号,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显示公司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已于2025年5月6日起被实施重大违法类退市风险警示。后续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根据其认定的事实,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截至2025年5月19日,公司A股、B股股票收盘价已连续10个交易日均低于人民币1元。如其A、B股股票的收盘价同时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交易。
一、公司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基本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经自查发现,存在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决策的对外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29.80 亿元。其中,已查明为公司原副董事长兼总裁刘辉越权超越其权限,擅自以公司名义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签署《资产权益收购协议》、与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签署《保证合同》,导致公司违规对外担保金额合计为 4.8 亿元,以上合同签署未履行公司内部用印审批流程,无
用印记录;公司分别与辽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西投公司”)、银团(中国银行作为牵头行)、锦国投(大连)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国投”)签署的相关协议书和出具承诺函,具有非典型担保的法律性质,上述协议书的签署和承诺函的出具未履行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构成违规对外提供担保,担保金额 25 亿元。以上担保事项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10 日、11 月 19 日、2025 年 4 月 25 日披露的《关于部分银行账户资金被
冻结的公告》《关于公司违规担保的风险提示公告》《关于公司新增违规担保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4-052、2024-075、2025-020)。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存在三种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一是,公司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未能在 1 个月内完成整改的情形;二是,中审众环对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三是,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4】59 号)及《行政处
罚决定书》(〔2024〕96 号)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 2018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
告存在虚假记载。上述三种情形分别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 9.8.1 条第(一)、(三)、(七)项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公司股票已被上交所叠加实施其他风
险警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30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退
市风险警示叠加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股票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4)。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9.8.4 条规定,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1 月 18 日、2 月
18 日、3 月 20 日、4 月 19 日披露了《关于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进展公告》(公
告编号:2025-005、2025-013、2025-017、2025-018),披露违规担保的解决进展情况及风险提示。
二、进展情况
(一)进展情况
1.针对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签订《资产权益收购协议》案件,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已于 2024 年 12 月 12 日第一次开庭审理,在庭审
中答辩我公司不应承担责任。2025 年 2 月 13 日,法院已组织第二次开庭审理,
目前尚未宣判。
因在上述案件中,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申请保全查封公司银行账户,公司以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为由,向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要求其赔偿公司经济损失 291,165.77 元。法院已于 2025 年 2 月 14 日开庭
审理,目前尚未宣判。
2.针对与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签订《保证合同》事宜,公司已
于 2024 年 12 月 16 日向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保证合同对锦州
港不发生法律效力,锦州港不应承担担保责任和赔偿责任。法院于 2025 年 2 月
12 日完成立案,于 2025 年 3 月 25 日开庭审理,现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已作
出一审判决,以主合同贷款尚未到期等为由,驳回了锦州港的诉讼请求。
3.针对与辽西投公司、银团(中国银行作为牵头行)、锦国投签署的相关协议书和出具承诺函,公司已到中国银行锦州分行进行沟通,当面告知相关文件的法律性质和研判意见,因未履行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程序,未进行对外公开披露,对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且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和赔偿责任。现常年法律顾问律师已完成告知函起草,正在陆续向银团、锦国投、辽西投发送函件。函告与上述单位签署的相关协议性质属于非典型担保,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和赔偿责任。
(二)公司后续处理措施
公司董事会对违规担保事项高度重视,将采取各项措施维护公司权益,同时妥善处理诉讼事宜,积极通过法律手段降低损失,对未决诉讼实施动态跟踪管理,提前预判案件走向并制定多套应对方案;并持续加强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进一步对现有的内控制度和流程进行全面梳理和整改,将内控制度体系相关要求真正落实到位,杜绝内部管理失控事项再次发生。
公司将以保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消除上述事项带来的不利影响,依据法律法规就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积极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继续利用法律手段维护公司权益。
三、其他风险提示
(一)公司存在重大违法退市风险
2025 年 4 月 29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事先告知书》(【2025】
1 号),查明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及 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存
在虚假记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5)。此前,中国证监会于 2024
年 11 月 1 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96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
认定公司 2018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根据《事先告知书》《决定书》
所认定的事实,公司 2020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连续 4 年存在虚假记载,该情形
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9.5.1 条第(一)项、第 9.5.2 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后续如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触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公司存在交易类退市风险
截至 2025 年 5 月 19 日,公司 A 股、B 股股票收盘价已连续 10 个交易日均
低于人民币 1 元。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2.1 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既发行 A 股股票又发行 B 股股票的上市公司,其 A、B 股股票的
收盘价如果同时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 1 元,公司股票可能被上交所终止上市交易。
(三)公司存在财务类退市风险
因公司 2024 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且 2024 年度财务报表被中审
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2024 年度审计报告》,以上触及《股票上市规则》9.3.2 条第一款第(二)、(三)项所规定财务类退市的情形,公司股票已被上交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 2024 年年报显示,2024年度累计发生亏损65.81亿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100.64
亿元,负债总额 101.44 亿元,净资产为-0.80 亿元。公司 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
显示,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资产总额 99.50 亿元,负债总额 100.07 亿元,
净资产为-0.57 亿元,仍然资不抵债。如 2025 年年报披露后,仍不满足《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公司股票将被实施强制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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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