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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曼服饰: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19 19:35:49

证券代码:301276 证券简称:嘉曼服饰 公告编号:2025-022
北京嘉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25年5月19日下午14:30
2、召开地点: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街26号院1号楼18层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北京嘉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鉴于董事长曹胜奎先生因工作原因不能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由副董事长刘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主持人。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嘉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13 人,代表股份 70,107,17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64.914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69,708,37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544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07 人,代表股份 398,8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93%。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08 人,代表股份 398,90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369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0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07 人,代表股份 398,8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93%。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副董事长刘溦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主持人,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等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9,989,6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24%;反
对 10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63%;弃权 14,9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1,4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5445%;
反对 10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7203%;弃权 1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352%。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股东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9,950,5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66%;反
对 11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26%;弃权 42,6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2,3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7427%;
反对 11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5781%;弃权 42,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792%。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股东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9,946,9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15%;反
对 119,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05%;弃权 40,7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8,7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8403%;
反对 119,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9569%;弃权 40,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029%。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股东审议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 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9,985,6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67%;反
对 108,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48%;弃权 13,0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7,4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5418%;
反对 108,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1993%;弃权 1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589%。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股东审议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0,017,2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18%;反
对 7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00%;弃权 12,8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9,0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4634%;
反对 7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3278%;弃权 12,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088%。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股东审议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25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2,1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1720%;反对
17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7947%;弃权 1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3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2,1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1720%;
反对 17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7947%;弃权 1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333%。
该议案关联股东曹胜奎先生、刘林贵女士、刘溦先生、马丽娟女士、北京力元正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 5 位股东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股东审议通过。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 2025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9,920,1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33%;反
对 17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88%;弃权 12,6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1,9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1219%;反对 17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7195%;弃权 12,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586%。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股东审议通过。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5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对
外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9,925,3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07%;反
对 16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72%;弃权 15,5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7,1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4255%;
反对 16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6889%;弃权 1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856%。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股东审议通过。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9,977,6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53%;反
对 10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63%;弃权 26,9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9,4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5363%;
反对 10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7203%;弃权 26,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434%。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股东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杨君律师、戴博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北京市天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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