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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通联: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版)

公告时间:2025-05-19 18:27:35
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4 月)

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议事
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股东会的执行机构及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维护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在《公司章程》和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对股东会和全体股东负责,董事会的职权由《公司章程》确定。
第三条 董事会接受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尊重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或建
议。
第四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日
常事务。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负责领导。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的组成人数及独立董事的比例,由《公司章程》确定。
董事全部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八条 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发生的
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关联交易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一)公司下列交易事项应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4、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7、公司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但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8、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 万元
人民币以上的交易;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对于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财务资助等其他事项标准的公司其他对外担保、财务资助等事项,由董事会审议且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本款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
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使用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除关联交易外,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进行股票、期货、外汇交易等风险投资及对外担保,应由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超过董事会权限的风险投资及担保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请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应由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三章 董事的任职
第九条 公司设董事长一名,暂不设副董事长,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十条 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十一条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由股东会从董事会提名的候选人、单独持
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含 3%)的股东提名的候选人中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
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三条 董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董
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一)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五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
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辞职或任期结束后两年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
第四章 董事会的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财务等工作 3
年以上;
(二)有一定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三)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1)《公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2)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3)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4)本公司现任审计委员会成员;
(5)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及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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