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林杰: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5-19 18:20:13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89 号长泰国际金融大厦 11 层
电话:021-61913137 传真:021-61913139 邮编:200120
二〇二五年五月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泽昌证字 2025-01-10-01
致: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精神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已于 2025年 4 月 24 日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
公司已于 2025 年 4 月 26 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
体上刊登了《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投票方式、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召开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9 日在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亚运大道 1003 号 2 号楼公司
会议室如期召开。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25 年 5 月 19 日至 2025 年 5 月 19 日,采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3,785,45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5.68%,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的合法、有效资格。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通过网络直接投票的股东共 38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 192,17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29%。
(二)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其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出席或列席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已在 2025 年 4 月 26 日发布的《广
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未发生否决议案、修改议案或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也不存在遗漏、搁置审议事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审议并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关于《2024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23,974,624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反对: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
2、关于《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23,974,624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反对: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3、关于《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23,974,624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反对: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4、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23,920,69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反对:56,933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287,54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7%;反对 56,93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5、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进行 2025 年度中期分红的议案
同意:23,927,19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反对:50,43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294,04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5%;反对 50,43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
6、关于 2025 年度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23,974,624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反对: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341,47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7、关于 2025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23,925,19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反对:52,43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292,04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6%;反对 52,43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8、关于 2025 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23,925,19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反对:52,43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9、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23,925,19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反对:52,43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审议的议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