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莱新材:福莱新材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19 17:53:02
证券代码:605488 证券简称:福莱新材 公告编号:临 2025-065
债券代码:111012 债券简称:福新转债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烟台富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富利”)
系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属
于公司关联人。
本次担保余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
1、公司本次为烟台富利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以下简称
“招商银行烟台分行”)申请的人民币 800 万元的授信额度及对应利息、罚息、
违约金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公司本次为烟台富利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以下简称
“招商银行嘉兴分行”)申请的人民币 1,200 万元的授信额度及对应利息、罚
息、违约金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截至 2025 年 5 月 18 日,公司已实际为烟台富利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
币 76,379.60 万元。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有。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积数量:无。
特别风险提示:截至 2025 年 5 月 18 日,公司本年累计新增对外担保金
额为人民币 9,480 万元(含本次),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6.65%。
截至 2025 年 5 月 18 日,公司累计提供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86,343.12 万元,
其中:公司为客户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1,819.64 万元,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81,999.91 万元,公司为子公司开具票据提供担保余额为2,523.57 万元。累计提供担保余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60.59%。敬请投资者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事项概述
(一)本次担保事项的基本情况
因生产经营需要,公司控股子公司烟台富利向招商银行烟台分行、招商银行嘉兴分行分别申请了人民币 800 万元、1200 万元的授信额度。为保证上述授信额度的履行,公司分别与招商银行烟台分行、招商银行嘉兴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为烟台富利向招商银行烟台分行申请的人民币 800 万元的授信额度及对应利息、罚息、违约金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为烟台富利向招商银行嘉兴分行申请的人民币 1,200 万元的授信额度及对应利息、罚息、违约金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针对上述两笔担保,持有烟台富利 28.30%股份的股东迟富轶先生分别与公司签订了两份《最高额不可撤销反担保保证合同》,按照其在烟台富利的持股比例为公司提供反担保。
(二)本次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2025 年 1 月 1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
次会议和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新增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预计 2025 年度为子公司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新增担保额度不超过 44,000 万元人民币,公司预计 2025 年度为子公司开具票据提供新增担保额度不超过 3 亿元人民币。综上,公司为烟台富利 2025年度新增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36,000 万元。同时,在审批担保额度内,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授权代理人签署前述相关法律文件,授权期限自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公司本次为烟台富利提供的担保合同金额合计为 2,000 万元,截至 2025 年 5
月 18 日,公司 2025 年度为烟台富利提供新增担保额度 2,000 万元(新签署担保
合同金额),已实际为烟台富利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76,379.60 万元。因此本次担保金额在上述授权范围内,无需另外提报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概述
1、被担保人名称:烟台富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7MA3WHPCU4Q
(2) 成立时间:2021 年 3 月 31 日
(3) 注册地:山东省烟台市海阳市行村中南智能制造产业园
(4) 主要办公地点:山东省烟台市海阳市行村中南智能制造产业园
(5) 法定代表人:迟富轶
(6) 注册资本:21,200 万元
(7)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新型膜材料制造;新型膜材料销售;生物基材料制造;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生物基材料销售;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制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8) 股东及持股比例: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66.04%,迟富轶持股 28.30%,聂胜持股 1.89%,烟台聚融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 1.89%,李耀邦持股 0.94%,毕立林持股 0.94%。
(二)被担保人基本财务状况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项目 2025 年 3 月 31 日 2024 年 12 月 31 日
(未经审计) (经审计)
总资产 109,550.74 103,680.68
总负债 94,460.62 88,321.51
净资产 15,090.12 15,359.17
项目 2025 年 1-3 月 2024 年 1-12 月
(未经审计) (经审计)
营业收入 14,436.19 51,332.31
净利润 -292.71 -5,655.73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为烟台富利向招商银行烟台分行申请授信所签订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1、保证人: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授信人(贵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
3、授信申请人:烟台富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4、保证范围:在授信额度内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 800 万元),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6、保证责任期间:为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贵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二)公司为烟台富利向招商银行嘉兴分行申请授信所签订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1、保证人: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授信人(贵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
3、授信申请人:烟台富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4、保证范围:在授信额度内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 1,200 万元),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6、保证责任期间:为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贵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四、反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对于公司为烟台富利向招商银行烟台分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事项,迟富轶先生与公司签订了《最高额不可撤销反担保保证合同》,为公司提供反担保。
担保人(甲方):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反担保保证人(乙方):迟富轶
债务人(丙方):烟台富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1、保证反担保的范围: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根据《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在授信额度内向丙方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大写)捌佰万元整),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被担保主债权本金及其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借款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保险费、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分担保物的费用、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各类司法程序的申请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保全担保费、差旅费、破产程序中的管理人因对担保物的管理工作而收取的报酬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2、反担保保证责任期间:
2.1 反担保保证责任期间为自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到期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
2.2 反担保保证期间为《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约定的保证期间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对于公司为烟台富利向招商银行嘉兴分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事项,迟富轶先生与公司签订了《最高额不可撤销反担保保证合同》,为公司提供反担保。
担保人(甲方):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反担保保证人(乙方):迟富轶
债务人(丙方):烟台富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1、保证反担保的范围: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根据《最高额不可
撤销担保书》在授信额度内向丙方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仟贰佰万元整),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被担保主债权本金及其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借款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保险费、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分担保物的费用、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各类司法程序的申请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保全担保费、差旅费、破产程序中的管理人因对担保物的管理工作而收取的报酬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2、反担保保证责任期间:
2.1 反担保保证责任期间为自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到期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