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全能源: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全能源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及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公告时间:2025-05-19 17:43:16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
及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2110 号文《关于同意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核准,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已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
票 30,0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 21.49 元/股。公司本次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447,000,000.00 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379,808,207.55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067,191,792.45 元(不包括发行费用
相关增值税进项税额)。上述资金于 2021 年 7 月 19 日全部到账,并经德勤华永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德师报(验)字(21)第 00348 号验资报告。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5,988,460,123.88
元(含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人民币 1,782,167,500.00 元,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人民币 492,850,221.22 元),其中以前年度累计使用人民币5,911,217,021.88 元(含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人民币 492,850,221.22 元),2024 年使用人民币 77,243,102.00 元。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计人民币109,898,215.85 元(含累计募集资金理财产品收益、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净额
31,166,547.28 元)。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3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投项目“年产 35,000 吨多晶硅项目”、“年产 1,000 吨高纯半导体材料项目”及“年产 10 万吨高纯硅基材料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计算的该项目资金节余金额为
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尚未
完成上述节余募集资金的转出和募集资金专户销户。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17 日已
将该专户余额转出并销户。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1119 号文《关于同意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核准,大全能源实际已向特
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12,396,215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发
行价格为 51.79 元/股。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0,999,999,974.85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 63,227,799.87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936,772,174.98 元(不包括发行费用相关增值税进项税额)。上述资金于 2022 年6 月 28 日全部到账,并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德师报(验)字(22)第 00299 号验资报告。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10,953,146,619.15
元(含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人民币 2,219,198,300.00 元),其中以前
年度累计使用人民币 10,953,146,619.15 元,2024 年使用人民币 0.00 元。募集资
金净额人民币 10,936,772,174.98 元与累计使用募集资金的差异系利息收入扣除
手续费净额人民币 16,374,444.17 元。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实际募
集资金已全部投入使用。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机构”)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及 2022 年度向特定发行股票并持续督
导的保荐机构,负责大全能源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截至目前,前述持续督导期限已届满。
中金公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保荐机构名称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 陈亮
保荐代表人 陈玮、张志强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公司的中文名称 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中文简称 大全能源
公司的外文名称 Xijiang Daqo New Energy Co.,Ltd.
公司的外文名称缩 Daqo Energy
写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徐广福
股票简称 大全能源
证券代码 688303.SH
公司注册地址 新疆石河子市经济开发区化工新材料产业园北二十路 66 号
公司注册地址的历 新疆石河子经济开发区化工新材料产业园纬六路 16 号
史变更情况
公司办公地址 新疆石河子市经济开发区化工新材料产业园北二十路 66 号
公司办公地址的邮 832000
政编码
公司网址 www.xjdqsolar.com
电子信箱 dqir@daqo.com
四、保荐工作概述
在尽职推荐阶段,保荐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
通;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股票上市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大全能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保荐机构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督导上市公司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持续督导培训;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定期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定期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对公司重要事项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为发行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在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开展现场检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在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积极配合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为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