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涛涛车业: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19 17:40:46

证券代码:301345 证券简称:涛涛车业 公告编号:2025-028
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决定于 2025 年 5 月 19 日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详情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9)。
本次股东大会具体情况如下: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5 月 19 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5 年 5 月 19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5 月 19 日 9:15—15:00。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新碧街道新元路 10 号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曹马涛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65 人,代表股份 80,253,961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73.877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6 人,代表股份 80,033,90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73.674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9 人,代表股份 220,06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2026%。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9 人,代表股份 253,961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3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33,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312%。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9 人,代表股份 220,06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2026%。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参加了本次会议。 (四)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张佳莉律师、程爽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1、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0,181,3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95%;
反对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3%;弃权63,49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9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1,3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4137%;反对 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832%;弃权 63,49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0031%。
2、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0,168,6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37%;
反对 2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2%;弃权63,49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9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8,6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4130%;反对 2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5840%;弃权 63,49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0031%。
3、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0,168,4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35%;
反对 2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2%;弃权63,69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9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8,4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3342%;反对 2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5840%;弃权 63,69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0818%。
4、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0,181,1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93%;
反对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3%;弃权63,69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9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1,1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3350%;反对 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832%;弃权 63,69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0818%。
5、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0,232,2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0%;
反对 2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8%;弃权 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2,2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4554%;反对 2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4659%;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88%。
6、审议并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0,161,0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42%;
反对 2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2%;弃权71,09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8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1,0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4204%;反对 2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5840%;弃权 71,09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9956%。
7、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董事 2025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4,0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2889%;
反对 3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854%;弃权8,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25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4,0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2889%;反对 3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2.2854%;弃权 8,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257%。
关联股东浙江中涛投资有限公司、曹马涛、缙云县众久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曹侠淑、缙云县众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孙永回避表决。
8、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监事 2025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0,214,0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03%;
反对3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9%;弃权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4,0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2889%;反对 3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2.2854%;弃权 8,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257%。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程爽律师、张佳莉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认为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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