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奇股份:2024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5-19 17:21:4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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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9 日下午 14:00 在上海市松江区茸悦路 208 弄富悦大酒店三楼 10 号会议室
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9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名,代表股份 124,406,62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4651%。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确认,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6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663,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43%。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
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25,467,42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5223%;反对
602,2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4777%;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060,9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7905%;反对 602,2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36.2095%;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25,467,42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5223%;反对
602,2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4777%;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060,9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7905%;反对 602,2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36.2095%;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3、审议通过《〈2024 年度报告〉及〈2024 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125,467,42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5223%;反对
602,2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4777%;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060,9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7905%;反对 602,2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36.2095%;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4、审议通过《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25,467,42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5223%;反对
602,2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4777%;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060,9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7905%;反对 602,2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36.2095%;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5、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5,463,52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5192%;反对
606,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4807%;弃权 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1%。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057,0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5560%;反对 606,0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36.4380%;弃权 1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60%。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5,474,42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5279%;反对
595,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4720%;弃权 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1%。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067,9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2114%;反对 595,1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35.7826%;弃权 1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60%。
7、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5,470,42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5247%;反对
599,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4752%;弃权 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 0.0001%。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063,9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9709%;反对 599,1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36.0231%;弃权 1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60%。
8、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5,463,32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5191%;反对
606,2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4808%;弃权 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1%。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056,8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5440%;反对 606,2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36.4500%;弃权 1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60%。
9、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5,467,32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5222%;反对
602,2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4777%;弃权 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1%。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060,8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7845%;反对 602,2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36.2095%;弃权 1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60%。
1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5,467,32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5222%;反对
602,2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4777%;弃权 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1%。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060,8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7845%;反对 602,2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36.2095%;弃权 1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60%。
1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5,467,32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5222%;反对
602,2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4777%;弃权 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1%。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060,8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7845%;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