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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智股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5月)

公告时间:2025-05-19 16:51:39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五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的资
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
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以及《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适应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和公司拥
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3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以下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者
信誉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
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
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4条 公司实施担保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安全的原则,拒绝强令
为他人担保的行为,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5条 公司对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
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
合同、协议或者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
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其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6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
险,并对违规或者失当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7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
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二章 担保及管理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8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的单位担保:
1、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2、与公司有现实或者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第9条 虽不符合第 8 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
关系的被担保人,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同意,
可以提供担保。
第二节 担保的审查与审批
第10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首先掌握被担保方的资信状况,并对该担保事
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在董事会公告中详尽披露。申请担
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
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2、 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3、 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4、 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
5、 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
6、 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
7、 其他重要资料。
第11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财务
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进行调查,确认资料的
真实性,报公司财务部审核并经分管领导审定后提交董事会。
第12条 董事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应当积极了解被担保方的基本情况,如
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董事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
时,应当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
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董事在审议对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参股公司的担保议案时,应当重点关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各股
东是否按股权比例进行同比例担保。
第13条 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
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
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依法审慎作出决定。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
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14条 董事会或者者股东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情况,对
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者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1、 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国家产业政策的;
2、 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
3、 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4、 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企业;
5、 上年度亏损或者预计本年度亏损的;
6、 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7、 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
8、 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15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者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公司
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
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16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第17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和当期
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
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
第18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
东会审批。根据《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应经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的担保事项,股东大会不得授权董事会行使审批权。
第19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当作为新
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担保金额权限
第20条 公司在审批对外担保事项时,应遵循以下审批权限:
1、 公司的对外担保必须先经董事会审议。
2、 下述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2)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4) 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5) 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 30%;
(6)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7)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21条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并及时对外披露。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
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
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股东会审议第 20 条第 2 项第(5)目的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节 担保合同的订立
第22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和/或者反担保合同。担保合同
由董事长或者授权代表对外签署。
第23条 签订人签订担保合同时,必须持有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对该担保事项的
决议及有关授权委托书。
第24条 签订人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也不得签订超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授
权数额的担保合同。
第25条 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合同事项明确。除银行出具的格式
担保合同外,其他形式的担保合同需由公司法务人员审查,必要时交
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审阅或者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26条 订立担保格式合同,应结合被担保人的资信情况,严格审查各项义务
性条款。对于强制性条款可能造成公司无法预料的风险时,应要求对
有关条款作出修改或者拒绝提供担保,并报告董事会。
第27条 担保合同中应当至少明确下列条款:
1、 被担保的债权种类、金额;
2、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 担保方式;
4、 担保范围;
5、 担保期限;
6、 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7、 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28条 公司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由公司财务部会同公司法务
人员(或者公司聘请的律师),完善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包括及时
办理抵押或者质押登记的手续。
第三章 担保风险管理
第一节 日常管理
第29条 公司财务部是公司担保合同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担保事项的登记与
注销。担保合同订立后,公司财务部应指定人员负责保存管理,逐笔
登记,并注意相应担保时效期限。公司所担保债务到期前,经办责任
人要积极督促被担保人按约定时间内履行还款义务。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当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
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补
救措施。
第30条 经办责任人应当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
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
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
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财务部报告。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
重恶化或者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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