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智股份: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5月)
公告时间:2025-05-19 16:51:39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二○二五年五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公司的法人治理
结构,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及《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之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2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
规则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3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第4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
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
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5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1、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及本规则的规定;
2、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3、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4、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6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
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
出现《公司法》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
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7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8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但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
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
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
由并公告。
第9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
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
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10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
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
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11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份的百分
之十。
审计委员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12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
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
的其他用途。
第13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14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15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
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
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
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16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
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17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
及会议召集人和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并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
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
或者解释。公司还应当同时在本所指定网站披露有助于股东对拟讨论
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必需的其他资料。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
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会通知或者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
的意见及理由。有关提案需要保荐机构发表意见的,保荐机构的意见
最迟应当在发出股东会通知时披露。
股东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
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期的至少二个交易日
之前发布通知并说明具体原因。
第18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
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2、 与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3、 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4、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19条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
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20条 公司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
原定召开日期的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21条 公司应当在住所地或者股东会通知确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股东会应
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投
票或者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
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
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22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
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
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23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
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24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
股份有一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
第25条 股东应当持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出
席股东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26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
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27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如有要求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
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28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
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第29条 审